华师教〔2017〕138号 各单位: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规范相关工作的执行,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补考、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7年6月30日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补考、缓考及重修 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的第十七至十九条,对本科生的补考、缓考和重修作如下规定。 一、补考 1.对考核不合格但百分制成绩在40分以上的课程(含40分),学生可申请补考或重修。重修课程按规定缴费。 2.补考课程仅限于必修课程(体育课、实践性课程除外)和专业选修课程,具体安排补考的课程由开课单位确定。 3.补考逢寒假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一周内进行。逢暑假一般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内进行,具体见开课单位安排。 4.补考合格,成绩记载为D,绩点为1.0。 二、缓考 1.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学部(院系)申请缓考(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的在事发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缓考。 2.缓考时间同补考时间。缓考成绩如实记载,未通过缓考,不能申请参加补考,可以重修该课程。 3.缓考课程仅限于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具体安排缓考的课程由开课单位确定。 三、重修 1.在校学生可以申请重修任何已修课程。 2.重修选课时间和本科生正常选课时间相同,逾期不予受理。 3.重修选课和免听申请参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课程免听试行规定》及开课单位的要求执行。 4.学生重修课程,应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缴纳学费。 5.重修课程成绩如实、完整记载,并在成绩单中予以标记。 四、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原《本科生补考、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华师教〔2011〕48号)自行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