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7〕134号 各单位: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文件精神,经过多方调研,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7年6月30日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的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对全日制本科生办理休学与复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身心状况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创业者; (五)其他无法在校学习者。 第二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属于第一条所列(一)、(二)、(五)款情况,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1.学生因病无法在校学习申请休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证明。 2.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留学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对方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 3.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提供相关休学事由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中国学生还需附父母知情同意的意见。 (二)通过学校武装部应征入伍的学生,由武装部签报教务处。通过社会有关部门应征入伍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所在学部(院系)审核后签报教务处。外国留学生服兵役按照此款规定办理。 (三)学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科生休学参加创业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创业休学: 1.所持项目获得“上海市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或者“获得风险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2.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运营(股份超过20%,可技术入股)且深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 3.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国家或者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验收结果为“优秀”的; 4.在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类活动和竞赛中获得银奖或二等奖以上的; 5.能提供与上述条件同等效力证明材料的。 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创业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部(院系)审核同意,由学生所在学部(院系)签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认定小组开展认定工作,审核通过的,学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可以按照个人需要休学,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生应在得到学校同意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视为学生为在学状态,当前学期修读的课程及成绩如实记载,达到试读或退学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生身心状况确实不适宜在校学习且学生本人不办理休学手续的,学校可要求学生休学,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通知发出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最小单位,休学起迄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权利。除应征入伍外,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药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最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原《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华师教〔2011〕46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