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暑期短学期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为深化人才培养改革,学校自2015年起实施暑期短学期制度,提高了时间和空间的利用、丰富了学生的学习体验、扩大了学生学习的机会。为进一步发挥暑期短学期的优势,学校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暑期短学期一般为4周,列入教学计划安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暑期短学期安排课程教学、实验实践、学术训练、海内外交流学习等。 第二条 暑期短学期不单独注册,对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不做强制要求,不参加暑期短学期学习的学生不用办理休学。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三条 各单位在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应同时考虑暑期短学期的课程安排。 第四条 暑期短学期教学安排主要包括: (一)课堂教学。坚持优质导向,鼓励各单位组织教师、邀请境内外高水平专家、行业企业高级专家开设优质的课程、专题训练、前沿讲座等。鼓励各单位开设优质通识课程、面向全校学生的美育课程、研究生先修课程、研究方法课程等。其他课程根据实际需要开设。 (二)实践教学。包括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实验实训、科研训练、创新创业项目等。 (三)境内外交流访学。包括学生修读暑期学校课程、境外暑期专业实习、境外科研训练、志愿者实习等各类项目。 第三章 教学规范 第五条 暑期短学期课程一般不高于2学分,每门课程的学时一般不超过36学时,实习实践课程除外。 第六条 暑期短学期新开设课程(含境内外高水平课程)应先上报教务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能开课。新进教师需按照《华东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参加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独立授课。 第七条 暑期短学期的课程教学必须符合相应类别课程的教学规范和教学要求。暑期短学期的课程同样纳入教学质量评价范围,各单位应加强质量监控。承担暑期短学期教学任务的教师按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并接受评教。 第八条 暑期短学期的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周,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确定。暑期短学期课程不安排缓、补考,如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选择重修。 第九条 学生选课和退课安排参见当年度暑期短学期的工作通知。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考勤、考纪等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学保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暑期短学期专项经费支持,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课时津贴、暑期津贴和管理费等,标准依据课程类别确定并在每年的暑期短学期工作通知中明确。如学校经费管理规定和分配方案发生变化,则相应暑期短学期的保障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学工部、后勤保障部和保卫处等机关管理和服务单位为暑期短学期提供保障和服务。各开课单位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教辅人员提供服务,并保障机房、实训室和实验室开放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东师范大学暑期短学期实施办法(试行)》(华师教(2015)46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