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索取号:0000000-2019-0012发布时间:2019-07-14浏览次数:1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坚持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查、客观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推免生接收方案、复试录取方案、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等均对社会公布。

第四条   畅通申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外籍人士来华攻读学位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人士攻读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生院设立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支持,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研招办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秘书机构。

招生单位成立由行政正职任组长、研究生教学主管行政副职任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秘书等组成,负责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招生监察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部门负责人及监察处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对研究生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处为学校招生监察小组的秘书机构。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招生简章、推免生接收方案、复试录取方案、复试名单及拟录取名单等须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能予以公布、实施。

第三章  招生简章

第九条  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学校当年度的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条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简章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简章一般不作更改。如与教育部当年文件相冲突,以教育部文件为准,并由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校招生监察小组备案。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年度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各类招生计划,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等,确定下一年度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及拟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编制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确定初试、复试范围。招生专业目录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实际招生计划结合学科具体情况,对拟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并按教育部要求上报详细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和协调,招生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应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招生宣传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统一发布招生宣传资料,依托网络平台做好招生宣传以及考生咨询服务工作。由研究生院制订宣传策略和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对参与招生宣传工作的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招生纪律及招生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招生宣传工作必须以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和考试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为依据,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

第六章  招生考试、命题与阅卷

第十八条  考生依据招生简章完成网上报名。研究生院组织本考点考生进行现场确认,审核所有考生报考资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组织本考点并配合全国其他考点完成初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各招生单位进行自命题试卷相关工作。自命题相关工作要求见《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有关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校考点使用的全国统考试卷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要求进行保存和运送,统考试卷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保存和运输,学校保密办参与保密工作并给予指导,纪委监察处按规定对统考试卷保存和运输进行监督。

第七章  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公布后,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复试录取方案,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复试录取方案制定具体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开展相应工作。博士研究生按照公布的招生简章进行复试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单位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单位复试录取细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须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未经审核公示的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无效。

第二十三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由学校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并公布接受考生投诉和申诉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由纪委监察处受理考生申诉和投诉。

第八章  推荐免试与硕博连读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研究生院拟定我校接收推荐免试生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直博生”)的方案和专业目录,并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推免生(含直博生)接收方案,制定本单位相应工作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开展具体工作。

我校公布的专业(不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以及教育硕士(教育管理))均可接受推荐免试生攻读学位研究生。各专业必须留出一定招生计划录取统考考生,我校接收推荐免试生攻读硕士学位总人数不超过硕士招生计划的50%

我校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招生专业可以接受推荐免试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生”),我校接收直博生总数不能超过博士总招生计划的20%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按照推免生(含直博生)接收细则开展复试工作,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须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未经审核公示的拟录取名单无效。

硕博连读由在读硕士研究生通过院系向我校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培养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获得硕博连读资格但是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则需要结合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和普通考生实际情况而定。

第九章  专项计划考生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校具体情况,专项计划招生复试和录取在报考专项计划范围内单独排序确定复试和拟录取名单。专项招生计划单列,不列入事先公布的院系招生计划中。

我校目前硕士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种类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国家急需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思勉专项计划、中法联合双学位培养计划、上海纽约大学专项计划、支教团计划、上海市教硕-规培专项计划等。

博士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计划、援疆师资计划、国家急需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人工智能)、高校思政骨干计划、高校思政教师计划、思勉专项计划、中法联合双学位培养计划、上海纽约大学专项计划等。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复试成绩要求、录取要求均需在复试方案中事先公布。专项计划复试名单由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报考考生考试成绩以及国家或我校最低复试分数线在全校范围内确定。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与普通考生同时公布,公布信息时需注明专项计划。

第十章  调剂、破格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八条  调剂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可进行调剂复试。调剂复试须经过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此项工作按照教育部当年文件要求开展。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招生考试及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考试和录取过程中有关记录文档、电子信息资料和需要留存的各类档案。

第三十二条  招生监察部门对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有权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拟录取名单需经过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教育部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示。如在公示过程中查出存在不符合录取要求或者不符合录取程序但被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还需接受复查。如果查出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因弄虚作假取得录取资格的,无论何时查证,都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四条  如果本办法精神与招生当年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以当年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五条  以“申请考核入学”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