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术行为不端违纪处分条例详见《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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