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已取得华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及中英班、中澳班、交流、临时住宿学生。留学生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执行。非全日制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一、机构与职责
1.学生工作党工委、后勤保障部、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部门建立系统工作机制,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后勤保障部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入住学生宿舍。学生宿舍园区日常管理由学校委托的后勤宿舍服务中心或社会物业企业负责,包括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生活秩序、清洁卫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按照本规定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作。学生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园区的文化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的开展。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宿舍管理的相关工作。
3.成立学生宿舍“四自”委员会,实施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由驻楼辅导员和宿舍管理员进行工作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宿舍楼设立楼长、层长、寝室长等职务,以楼宇为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住宿管理
1.缴费
缴费住宿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9月至次年1月、3月至6月计算住宿费),住宿时间不超过15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每个学生应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交费收据。
由于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住宿费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住。
2.宿舍分配
(1)新生入校前,后勤保障部按各单位学生人数,将宿舍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分配到人。
(2)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延长修读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履行完退宿手续后,方可在研究生院办理学籍延长手续。对于有极特殊情况者,经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学校视宿舍资源情况,提供临时性救济住宿。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本科生,延长修读期间如需学校提供住宿,需重新递交住宿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学校宿舍资源情况重新安排住宿。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校不再提供住宿。
(3)硕博连读生在同年级硕士生毕业前,继续住原硕士生宿舍,至原同年级硕士生毕业时,再统一调整到博士生宿舍。
(4)学生宿舍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由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后勤保障部审批。宿舍调整范围只限于本院系及相关部门范围内的同年级、同等学历学生之间,原则上每年的4月、10月的工作日办理。宿舍调整确定后,学生须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并办理退补费手续后,方可到宿舍物业处更换钥匙。
(5)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筹管理。如因需要,学校对宿舍安排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
(6)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占、调换、出借、转让,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学校不向学生提供家庭用房。
3.毕业退宿
(1)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并及时清理私人物品,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退宿手续或清理私人物品,经学校催告仍不办理或清理者,物品将作无主处理。
(2)办理退宿手续时,室内设施如因人为原因造成丢失、损坏,责任人应予赔偿。如无法确定责任人,则由本宿舍全体成员均摊;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和离校手续。
4.其他情况退宿
(1)因休学、参军、跨校交流(含出国境)等原因,不在校学习半年及以上者,原则上应办理退宿手续并清空个人物品,如未办理退宿手续,则应缴纳住宿费;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因转学、退学、结业、肄业等原因结束学籍者,参照毕业生办理退宿手续。
(2)其他个人原因的退宿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集中办理,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征得家长同意,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半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三、会客与作息
1.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晚间23:00至次日5:00关闭宿舍大门。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10:30~中午12:30,下午15:00~晚上21:00。会客时间之外原则上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超过会客时间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来访人员离开宿舍楼。
2.来访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
3.23:00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物业部门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四、用水用电
1.每间寝室每月由学校补贴20度电,超出额度部分,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自行承担。
2.已安装一户一水表的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水制度,每人每月由学校补贴3立方水,超出额度部分,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自理。
3.逾期未交付水电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宿舍严禁窃电窃水,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文明行为规范
1.学生在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宿舍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宿舍生活环境。不得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不得在宿舍楼及寝室内饲养小动物。
3.患传染性疾病的学生,要遵照医生诊断,到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养。
4.学校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等巡检,住宿学生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扰。物业部门每周一次例行检查寝室卫生,院系每月对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学工部不定期抽查。检查和抽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及时公布,作为学生个人、集体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5.同一寝室在每周的例行卫生检查中,一学年内累计有1/3以上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寝室全体人员本学年内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次降一级处理。
6.同一寝室在每周的例行卫生检查中,一学年内未有“不合格”,且累计有1/2以上检查结果为“优秀”的寝室,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安全管理
1.学生宿舍内设施不准私自移动和改装,如遇故障,应及时报告物业宿管人员,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处理。
2.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用水、用电相关管理办法。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网线。物业部门有权对学生违章电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于在学生宿舍内持有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学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在楼内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年内评奖评优资格;三次以上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引起安全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违章电器没收以后,由物业部门代为保管。学生在期末凭《违章电器保管单》和《违章电器领取申请表》办理领回手续,逾期(当学期)未领取违章电器的,视作无主处理。
3.宿舍楼及寝室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上报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部门,除没收相关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由于违反规定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重物或易坠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物品、泼倒茶水、乱扔烟蒂等,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将非机动车带入宿舍楼或寝室。
5.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寝室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保卫处或报警。宿舍内发现推销商品、非法传教或其他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物业值班人员。
6.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并通报批评;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物业人员由物业中心负责调换全室钥匙,遗失者须按规定支付工本费。因遗失钥匙不报告造成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七、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二〇二零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