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学校正式注册的非在职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学术活动须经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处批准,在职研究生须征得研究生院同意后在原单位办理。研究生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申请出国,应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申请、对方邀请函、经济担保书或经费资助证明、活动计划书、往返时间等证明材料,其中外文文件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以上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院正式签报报研究生院,如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请在签报中注明。一旦批准,应当提供由本校一名在职教师承诺按期返回的担保书。参加国家公派、学校联合培养、导师推荐与培养计划相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研究生,出国期间学习年限持续计算。除此之外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一年以上的,应申请退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由院系签报后,由研究生院办理相关学籍手续。完成国际学术交流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向研究生院提交经导师签署意见的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总结报告。其中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6个月以上而休学的,可凭批件和有关材料申请复学。毕业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