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7〕128号 各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精神和学校创建一流本科教育的发展目标,全面推进本科教学改革,体现管理育人,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特修订《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并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而不到校注册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个人需要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除应征入伍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学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留学生应征在本国服兵役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退役后可重新申请入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按照第六条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学校将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复查。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不提交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经学校审查和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审查不合格或体检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入校体检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在注册日期前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学 制 第十一条 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为四年,据此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六年。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 第十二条 学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创业休学的,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两年。此两种情况的保留学籍期限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分是学生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的计量单位,学生通过所选课程的考核,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管理细则》,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自主选修课程。未注册者不予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修课程的教学活动和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但不举行缓考的课程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达到补考条件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通过的成绩记作“补考及格”,等级成绩记作“D”。 第十九条 学生也可对已修读过的课程申请重修,重修的成绩学校予以标注。 缓考、补考和重修具体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补考、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选课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管理细则》办理期中退课。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或F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中,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F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所选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可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管理细则》和各开课院系的规定申请免听,经开课院系审核获准免听后,学生仍须参加免听课程的考核。免听课程不减免学费。 体育课、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不予免听。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可免修《军事理论》(含军训)和公共体育课,《军事理论》成绩由武装部军事教研室核定,公共体育课程以P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我校或他校的辅修专业。学生通过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达到相应要求的,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可以认定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交流项目所修读的课程及成绩或转学生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及成绩,经学校审核,可以转换和记载。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认定其原修读的课程及成绩,经学校审核,可以转换和记载。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予以认可和记载。 学业优异的学生经院系审核同意,可以修读研究生课程,课程及成绩可以转换和记载。 课程及成绩的转换与记载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执行,学校予以标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及学术诚信,如有违反,则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或F记载,并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及修读人数不同,采用下列方法: (一)百分制 (二)五级制 (三)三级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平均绩点的计算办法等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采用学分制收费办法,学生在我校的选课学分及学校予以转换和认定的学分作为毕业总学分的结算依据。学生期中退课、重修课程以及修读总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部分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具体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或在原专业学习有困难的,可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三)自入学起,已进入第三学年者; (四)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五)插班生考入或转学到我校的; (六)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后,不得在该大类内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但因学校专业调整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有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所列情况,但因疾病、生理缺陷或学习确实有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可按照学习困难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三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在国家允许政策范围内,通过拟转入专业和学校考核的,可以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学,应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材料,获得转入学校同意并院系审核同意后,由院系签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学校将材料提交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跨省转学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商转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我校免费师范生申请转学不应改变身份,如需改变身份,则须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厅签署解除免费师范生协议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转学情况及我校培养要求。转学申请须经拟转入院系同意,并提交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再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学校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一周后,校长签署接收函。由学生所在学校将材料提交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学生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身心状况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创业者; (五)其他无法在校学习者。 学生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以一学期为最小单位,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除上述第(三)款情形外,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除上述所列第(三)、(四)款情形外,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同意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二)学生身心状况确实不适宜在校学习且学生本人不办理休学手续的,学校可要求学生休学,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通知发出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药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复学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和自我权益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 (二)休学期满,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已达最长休学年限,身心状况仍不能满足在校学习者; (四)除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外,单个长学期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0%且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总学分的10%*长学期数者; (五)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学习已达最长修业年限但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第一次达到第四十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经院系审核同意,学生可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申请缓退试读,由院系签报教务处审批。 在学期间,学生可申请一次试读,学业成绩再次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予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院系签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文件下发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达毕业条件但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生可申请返校修读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情况的,学校可不受理学生返校修读申请。学生在返校修读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学校可中止该生课程修读并可不再受理学生继续返校修读申请。 第四十六条 凡学满一年以上、所获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0%的退学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未达到肄业证书获得条件的学生,学校为学生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八条 达到毕业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未解除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相关证书。学生在学期间变更个人信息的,应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学校不受理学生非在学期间的个人信息变更。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将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予以注册。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经核查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将予以撤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情况严重者,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处理前,学校主动联系学生告知相关事项及处理依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相关处理生效。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对学生作不授予学士学位处理前,学校主动联系学生告知处理依据,在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因学生所留联系方式或其他学生方面因素难以联系的情况,学校将在教务处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一周,公告结束视为已告知,学校即启动后续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10〕98号)、《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留学生学籍管理补充细则》(华师教〔2011〕54号)、《华东师范大学参军学生成绩管理及转专业工作细则》(华师教〔2011〕第53号)、《华东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06〕22号)、《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06〕26号)、《华东师范大学艺术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06〕2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并依据本规定制定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