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7〕129号 各单位: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强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性,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7年6月30日
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满足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除少数民族毕业生外,中国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至少达到2.0。 (二)少数民族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至少达到1.8。本细则所指少数民族毕业生指按照国家招收的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预科生。新疆、西藏参加民考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据招生情况,由招生办提供说明,经教务处审核后可参照此款执行。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未解除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各学部(院系)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四、五条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部(院系)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复核,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 第七条 学生对不授予学士学位有异议的,可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八条 我校学生参加校际联合培养项目的,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协议的相关规定,按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与我校开展学位项目合作的他校本科生,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协议的相关规定,授予我校同类学生的学士学位。协议中无相关内容的,依据我校同类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执行。 第十条 经核查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教务处将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原《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华师教〔2011〕70号)自行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