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7〕131号 各单位: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文件精神,经过多方调研,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7年6月30日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的第四十一条,学生因学业成绩第一次达到退学条件的,可申请缓退试读,现对缓退试读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业成绩达到退学条件是指除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外,单个长学期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0%且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总学分的10%*长学期数。 第二条 关于获得学分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暑期短学期获得的学分可归入当学年的第二学期。 (二)同一门课程修读多次,该课程在计算累计已获得学分时仅计算一次,但在计算一学期的已获得学分时,以该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为计算对象。 (三)休学学生以实际修读学期计算。 (四)年级发生变更的学生在审核是否达到退学条件时,以审核时该生所绑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基准。 第三条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不再因学业成绩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 申请缓退试读的流程 (一)学生第一次因学业成绩达到退学条件的,可向所在学部(院系)提出缓退试读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缓退试读申请表》。学部(院系)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业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学生试读。学部(院系)审核同意试读的,签报教务处审批;学部(院系)不同意学生试读的,应告知学生理由,并做好退学的相关工作。 (二)学生应在学期的前2周内向所在学部(院系)提交试读申请。 第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学生试读仅限一次(留学生因入学方式不同,最多可申请两次试读)。学生在受到试读处理及之后的学期,若再次因学业成绩达到退学条件,则学生必须退学。 (二)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部(院系)经审议后,可以否决学生的试读申请,学生必须退学。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课时者; 2.有旷考行为者; 3.违纪并受到处分者; 4.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5.其他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三)学部(院系)应将试读或退学的决定送达家长和学生,因学生所留联系方式有误或其他学生方面因素难以联系的情况,学校将在教务处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一周,公告结束视为已告知,学校即启动后续程序。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原《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华师教〔2011〕41号)自行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