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智库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6-0005发布时间:2016-06-23浏览次数:323

华师社〔20165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进一步推进我校智库建设,加强智库成果培育项目管理,特修订《华东师范大学智库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6524

 

 

 

 

 

 

华东师范大学智库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进一步推进我校智库建设,打造我校智库品牌,产出高质量智库成果,培养复合型智库人才,促进智库建设与高校学术发展的良性互动,学校决定设立“智库成果培育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重点资助科研人员开展以“聚焦重大问题、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的研究,结合学科优势和特色,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决策咨询建议,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高水平高质量支持。

第三条  智库成果培育项目旨在引导教师将学术兴趣与国家需求相结合,推动专业研究面向社会现实问题和政府咨政需求,鼓励教师申请各级决策咨询研究重点课题,加大研究成果报送力度,打造我校智库成果发布品牌,带动学校服务社会能力的整体提升。

 

第二章  组织与立项

第四条  智库成果培育项目面向学校在职教师,优先资助青年教师。

第五条  智库成果培育项目采取申报、委托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由学校统一组织,申请人须填写项目申请书,并递交1篇决策咨询报告。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立项。

第七条  委托项目主要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要求,或者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委托相关专家进行相关研究。

第八条  确定承担智库成果培育项目的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立项合同书。

 

第三章  经费与验收

第九条  智库成果培育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资助经费共6万元,分4期拨付。立项拨付2万元,立项后在2年内须递交2篇(每年1篇)决策咨询报告,每成功上报1篇,拨付1万元,结项拨付2万元,提前结项的,剩余经费一次拨付。

第十一条  委托项目根据研究任务确定资助经费额度和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立项后有1篇(包括申报时递交的1篇)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部门录用或采纳,或者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即为结项;3篇决策咨询报告均未被录用或批示,项目自动终止,剩余经费不再拨付;立项后未按时递交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将被终止,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委托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的研究任务,即为结项。未完成研究任务将追回经费。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未获立项,同时该决策咨询报告2年内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录用或采纳,或者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将追补资助经费6万元。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报告被上级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根据《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实绩奖励实施办法》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智库成果培育项目研究中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项目研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接受智库成果项目资助而完成的研究成果署名单位须为华东师范大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东师范大学智库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华师社〔20153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