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决策效率,保证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建筑工程的新建以及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房屋整体大修等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展规划办、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处、信息办、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部及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监察处作为学校的检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科研和教学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全校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资金的审核;负责对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中重要事项须由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决。
第六条 发展规划部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决为依据,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核与论证工作,包括针对项目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设计方案以及投资额等组织专家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基建处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编报和执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工作,与设计单位、政府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协调,承担相关手续的报批;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采购、监理、施工的招标,落实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资料移交、报送手续;承办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建设工程审计决算、财务结算、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付款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类款项;按审计报告进行建设工程结算。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事务所的委派、监督、指导、考核等工作;负责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参与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设备采购、资金支付等管理。
第十条 设备处负责建设项目配套设备的采购、供应与相应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已完成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接收工作,并完成办理房产相关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提供与弱电相关的技术标准,配合建设工程中弱电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保卫处配合建设项目中有关消防和技防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供气、供电、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配套工程。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发展规划部会同基建处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财务处辅助配合相关工作,经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相关委员会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审查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需求,提出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十七条 基建处根据提出的项目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基建处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编报建设进度计划,投资预算,初步制定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报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投资额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加以调整,作为基建处控制投资及接受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议决,财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将建设资金纳入校级年度财务预算,按预算计划核拨经费。
第二十条 在办妥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基建处负责召开相关的用户需求论证会、设计方案论证会,广泛征求用户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撰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并会同发展规划办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按照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涉及产权手续的应配合国资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设备处按照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工程监理、投资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基建处落实管理措施,加强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并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和进展情况月(季)报表,及时向学校财务、基建、审计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学校规章规定,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提出竣工验收移交申请,国资处负责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同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确定跟踪审计单位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基建处提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同时告知财务处,审计处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规定》和《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的补充规定》负责项目结算审计;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确定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单位并负责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按照《档案法》及学校规章规定,收集、整理项目筹划、建设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归档完成验收的项目才能付清尾款。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由基建处提出,财务、审计审核,报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教育部或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调整。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根据批准的投资额向财务处申请拨款。经工程监理、投资监理、项目部、审计处审核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付款,不得突破合同约定支付比例。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支付。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入账。财务处和基建处共同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金超概算时,需依照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教育部或上海市等相关规定调整项目概算。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工程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决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接受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合作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校纪委处理;不准在合作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旅游等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合作单位为个人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合作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泄露标底等保密内容;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责任制度。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本办法规定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项目招标、工程现场管理、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申请、档案管理、项目竣工移交、保修工作等办法详见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小额零修、急修项目、校园基础设施改造、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减排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