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院系经费管理,规范院系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5年5月22日
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系经费管理,规范院系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华东师范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华师财〔20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系是指学校所属进行独立预算的学部、学院、学系、研究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等财务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院系)。
院系经费是指学校拨付给各院系的用于维持运行的基本业务费和用于事业发展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划拨的院系基本业务费分为:
(一)教学业务费,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专业类别和开课情况测算划拨,包括用于学生培养的教学经费、行政业务费、学生活动费和学生困难补助。教学业务费原则上可统筹使用,其中教学经费中人员费不得超过教学业务费的60%。行政业务费包括通讯费、耗材、办公用品、邮寄费、交通费、设备维修等费用,由各院系根据本院系人数预算使用,标准为正高(正处)每人每年2000元,副高(副处)每人每年1000元,讲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年500元;学生活动费由各院系按照本院系的学生数统筹预算使用,标准为每生每年80元;学生困难补助总额原则不超过每生每年50元标准。
(二)教学设备费,由设备处按照实验教学开展情况测算划拨。
教学业务费和教学设备费具体开支范围见附件。学校鼓励学院将自筹经费和结余经费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
第四条 院系向学校申请的项目经费包括: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高端人才特别津贴(含房贴)、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竞争性教学项目经费、学生政策性补贴、辅导员专项津贴等以及来自上级部门的其他专项经费。
第五条 院系经费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各院系必须合理合法使用。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二级预算管理制度。
院系根据学校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基本运行情况,自主编制预算和统筹安排预算经费。
第七条 院系编制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预算的内容、科目、格式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院系根据财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报下一年度的院系预算,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在10月下旬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院系应严格执行审核批准后的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院系预算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院系预算的,院系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学校财务部门。
院系需要在本单位预算总额内调整预算项目的,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院系申请增加预算的,如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且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或报财经委员会讨论决定;调整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院系应根据学校决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并保证所提供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院系经费使用遵循“协调统筹、专款专用、勤俭办学”的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实行全程预算控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院系经费为年度经费,只能在预算年度内使用。
第十四条 院系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院系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和责任制。
(一)院系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院系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审批支出,并保证经费支出合法。
(二)院系经费用于具体项目建设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真实。
第十六条 对院系超出预算、无预算、审批手续不完备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经费开支,财务部门不得办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院系应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日常管理与财务报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会计联系人制度,由财务部门为院系指定会计联系人。
会计联系人负责指导院系编制预算、监督经费使用、分析经费收支情况并向财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学校规定向院系派出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由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财务培训计划,院系应协助落实财务培训计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院系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院系应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督促本单位经费使用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发现经费使用人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院系应责成经费使用人及时纠正,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院系负责人是院系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院系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工作,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督促本单位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院系预算及执行情况,院系的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应向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发现院系在使用经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必须及时要求其纠正,并将情况告知财务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院系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追究院系、院系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
(二)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三)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将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未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开支各类费用,存在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等费用开支不真实的行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
(六)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以院系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各类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禁止列支的其它费用;
(八)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院系应建立经费预算书面资料保管制度,安排专人对与本单位预算工作相关的各类书面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相关法规对院系经费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院系经费预算和使用有特别规定,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华师〔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教学业务费(本科生教学经费、
研究生教学经费、学生活动经费、
学生困难补助)和教学设备费使用细则
一、本科生教学经费
本科生教学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课堂教学。是指给予教师完成培养方案内的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学津贴。
2、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是指围绕专业培养目标进行培养方案的设计、论证和调整等专业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3、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是指制定和实施课程、教材建设计划、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拍摄制作优质课程视频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4、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指围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而开展的本科教学研讨会议、各类创新实践和交流研讨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5、实践教学。是指为组织各类实验课程、实习见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课程设计、艺术实践、免费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周活动、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实践环节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其中,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标准为每生450元。
6、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是指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等相关费用。
7、教学运行和保障。是指为保障教学正常运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8、教学团队和教研文化建设。是指用于鼓励开展教学团队建设、开展教学研讨、崇尚教研文化而制定的相关奖励政策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9、学业指导。是指用于开展大学生学业指导工作的相关费用。
10、跨国跨校交流。是指用于联系进行跨国跨校交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跨国跨校交流的相关费用。
11、免费师范生培养。是指为培养免费师范生、组织教育见习和实习活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教育实习基地学校教师指导费标准为每生600元,免费师范生(上海本地)兼职导师津贴为每人6000元,教学技能训练周活动费标准为每生150元,实习学生交通费标准为600元。
二、研究生教学经费
研究生教学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院系组织开展的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包括研究生招生宣传、招生夏令营;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成果奖励;研究生暑期学校、学术论坛、海外研修;导师队伍和管理团队建设等所产生相关费用。
2、研究生参加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国内国际会议、境外短期研修、专业实践、竞赛参与等的相关费用。
3、研究生培养的部分科研费用,包括专业图书资料、实验试剂、实验器材的购买以及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等。
4、教学经费中的人员费可用于: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所产生的讲课或讲座费、教师的实习指导费、校外导师聘用、专家咨询费与评审费、志愿者劳务费;研究生实习实践、境外短期研修的生活补贴;研究生论文评阅、答辩和预答辩费用,其中研究生论文评阅和答辩费每生可使用的标准为硕士生不超过1500元,博士生不超过3000元,该部分经费由院系和导师根据参加答辩的研究生人数统筹使用。
三、学生活动经费
学生活动经费用于各类学生活动,包括学生党团活动、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学生会管理、班级管理、评奖评优、毕业迎新等活动。开支范围如下:
1、宣传、文印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需要的打印、复印、横幅制作、海报制作、办公用品、寄费等费用;
2、会务会议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需要的场地费、服装费、道具费、活动器材租用费等;
3、专家咨询及劳务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所邀请专家、学者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费用;
4、通讯、交通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一般指市内交通)、固定电话通讯费等;
5、奖品类费用,院系组织的学生评优评奖的奖品费、证书及制作费用等,奖品类费用一般须在专门的学生活动中列支,不得单独报销,奖品单价一般不应超过100元;
6、差旅类费用,一般指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产生的费用;
7、报刊杂志费用,面向年级或班级全体学生的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及资料费;
8、开展学生活动必需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学生困难补助
学生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开支范围如下:
1、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的;
3、学生父、母或重要亲属身患重特大疾病等情况,导致学生家庭发生重大经济变故,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4、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遭遇失窃、诈骗等重大经济事件,暂时失去日常生活经济来源的;
6、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五、教学设备费
教学设备费主要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日常教学实验设备、家具、装置等的添置、维修和更新以及院系教学实验室的维修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