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15〕28号 各单位:
为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促进非实体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非实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5年6月29日
华东师范大学非实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促进非实体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的一种组织形式。本办法所指非实体科研机构,是指无专职科研人员编制和专职管理人员编制、学校不予配备办公场所和经费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学校鼓励非实体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国内外科研经费,通过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扩大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应按照确有需要、控制数量、严格审批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华东师范大学××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研究院),挂靠校内二级实体单位。 第七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有利于推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有利于提升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能力; (二)研究方向具有特色和优势; (三)机构负责人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本校在职教师担任; (四)有一支稳定的、具备较强科研实力的研究团队。 第八条 同一研究方向的非实体研究机构原则上设立1个,同一位教师原则上担任1个非实体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第九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筹建单位对非实体研究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成立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非实体科研机构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签报学校办公室; (二)科研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初步意见; (三)报分管校长批准; (四)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发文并通过学校网站公布。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一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不得开展下列活动: (一)非学术性活动; (二)经营性活动; (三)与机构成立目的无关的其它活动;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活动。 第十二条 凡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变更负责人、机构名称、挂靠单位等),机构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挂靠单位同意,由挂靠单位签报学校办公室,由科研管理部门会签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对非实体科研机构实行登记制度,每五年对非实体科研机构进行一次重新登记,非实体科研机构应按时填写“登记表”,对于无故不按时填写“登记表”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学校对非实体科研机构实行评估制度,每五年对非实体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根据“登记表”内容,组织专家给出评估意见。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对于评估合格的,由学校网站统一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