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非实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5-0009发布时间:2015-06-29浏览次数:229

 

华师〔201528

各单位:

为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促进非实体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非实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5629


华东师范大学非实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促进非实体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的一种组织形式。本办法所指非实体科研机构,是指无专职科研人员编制和专职管理人员编制、学校不予配备办公场所和经费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学校鼓励非实体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国内外科研经费,通过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扩大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应按照确有需要、控制数量、严格审批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华东师范大学××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研究院),挂靠校内二级实体单位。

第七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有利于推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有利于提升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能力;

(二)研究方向具有特色和优势;

(三)机构负责人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本校在职教师担任;

(四)有一支稳定的、具备较强科研实力的研究团队。

第八条  同一研究方向的非实体研究机构原则上设立1个,同一位教师原则上担任1个非实体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第九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筹建单位对非实体研究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成立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非实体科研机构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签报学校办公室;

(二)科研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初步意见;

(三)报分管校长批准;

(四)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发文并通过学校网站公布。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一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不得开展下列活动:

(一)非学术性活动;

(二)经营性活动;

(三)与机构成立目的无关的其它活动;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活动。

第十二条  凡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变更负责人、机构名称、挂靠单位等),机构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挂靠单位同意,由挂靠单位签报学校办公室,由科研管理部门会签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对非实体科研机构实行登记制度,每五年对非实体科研机构进行一次重新登记,非实体科研机构应按时填写“登记表”,对于无故不按时填写“登记表”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学校对非实体科研机构实行评估制度,每五年对非实体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根据“登记表”内容,组织专家给出评估意见。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对于评估合格的,由学校网站统一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