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14〕13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3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44

 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经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4616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减少校园交通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照章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校校园的所有校内外人员和车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安全,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或封闭或占用校园道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实施此等行为的前五个工作日,将开挖、封闭或占用道路的地点、时间、期限等以书面形式报请保卫处,经会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经会商后开挖、封闭或占用校园道路的,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醒目的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施工或主管部门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立即修复路面,清除路障及消除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已经开挖、封闭或占用校园道路的施工,因情势需要,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后,保卫处可要求暂时性停工,暂时性停工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不按道路标志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与畅通的行为,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的,由保卫处实行贴警示单、锁车、移车及收回通行证的管理办法;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的,由保卫处处理。

第三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本校师生应自觉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因工作、学习、来访等其他原因入校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出入学校大门时,由保卫处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燃气助力车等)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安保人员的检查或询问;禁止无牌无证的电动助力车、燃气助力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危险及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电动助力车、燃气助力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乱停放;未按规定停放的,保卫处予以纠正,以恢复交通及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自行车必须按序停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及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

第十六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危险行为。

第十八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陪同。

第四章 机动车出入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必须服从安保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各院系、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需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事宜,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大型活动、机动车入校申请表》,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保卫处,由保卫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非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20:00至次日6:00,双休日全天),无校园通行证车辆不得入校(特种车辆外)。如确需进校的车辆,须向安保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安保人员登记、检查同意后,方可进校。

第二十二条  外来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进入校园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大型活动、机动车入校申请表》,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保卫处,由保卫处确定行驶路线并在规定区域停车。

第二十三条  外来货车、工程车、施工车辆不得从中北校区正门(中山北路3663号)进出。外来货车及工程车(车长大于等于6m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不得入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大型活动、机动车入校申请表》,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保卫处,由保卫处确定行驶路线并在规定区域停车。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不得入校,如遇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经安保人员同意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五条  摩托车不得入校,如遇接送病人等紧急情况,经安保人员同意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六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五章 机动车行驶、停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倡导多步行、少驾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停车场、车库、临时停车点,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临时停车点有序停放;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除遵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校园道路交通标识,听从安保人员的管理。车辆在校行驶期间,若对行道树、架空电线、交通标识等各种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按被损物品价值赔偿。

第三十条  校园内禁止无牌无证驾驶;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第三十一条  安保人员有权禁止无证车辆入校。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园,机动车限速5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笛。

第三十三条  除持有校园通行证A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园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规定的停车区域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三十四条  停车时请保管好车内的贵重物品,学校无保管车内物品及车辆自身安全的义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五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110。保卫处派人员到场并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行驶,等待交警到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加拨120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保卫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学校内部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个人或团体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堆放物品,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物品搬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物品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未予保卫处会商的,保卫处可责令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四十条  初次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的,给与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持校园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在一个年度内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3次(含)以上的,由保卫处通报校园通行证申领人的所在单位或院系部门,并注销校园通行证,注销之日起的一年内,对该校园通行证申领人不予办理新证。

第四十二条  不持有校园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在一个年度内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2次(含)以上的,在第二次违章之日起,禁止该牌号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对于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车辆通行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通行证包括:A证、B证、临时通行证。

第四十五条  A证办理范围:学校各部门的公务车辆(能提供学校固定资产证明)。

第四十六条  B证办理范围:在编在职(含一级人事代理)教职工的自备车辆(每人限办一证)。

第四十七条  临时通行证办理范围:与学校教学、科研相关的部门和个人的机动车辆(中山北路校区原则不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山北路校区的学生、学员不予办理机动车通行证。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新购的机动车辆,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可凭校园卡进出校园。

第五十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并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