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师设〔2014〕6号)

索取号:0000000-2014-0008发布时间:2014-10-21浏览次数:82

各单位: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动物实验的效益,切实维护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141021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动物实验的效益,切实维护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对其携带的微生物进行控制,用于科研、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我校实验动物主要包括教学用实验动物和科研用实验动物,种类包括啮齿类动物(诸如小鼠、大鼠、地鼠、豚鼠等)、兔、犬、猫和非人灵长类动物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实验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管委会负责统一管理全校关于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调配、培养及其福利;实验动物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添置和维修;以及实验动物设施正常运转的能源消耗及其各项行政支出;负责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对全校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各单位动物实验设施条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技术水平。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全校各有关研究所和课题组对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的执行情况。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为:审查和监督本校开展的动物实验研究,人类疾病动物模型的研制、生产、饲育、运输以及各类实验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动物中心,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建立实验动物设施,配备专业资质人员,自觉接受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办理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等资质。经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动物中心实行校内外有偿服务,设施开放共享,制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动物实验协议,协助各部门进行实验动物的引种、保种和饲育工作,配合学校管理部门严查在各教学楼、实验楼分散饲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

第六条 动物实验开展前必须提交动物实验伦理审查表,通过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实验,动物实验过程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并在整个实验过程中接受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以及在检查后发出的暂停或终止动物实验的决定。

第七条 实验人员在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优化动物实验设计,科学、合理、仁道地使用实验动物,遵循“3R”(即“减少、代替和优化”)原则,尽可能用其他的方法代替动物实验,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充分利用实验动物及其器官,用尽可能少的动物做尽可能多的实验。

第八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诊断,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和应用

第九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部门、个人,必须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和出租给他人使用。持证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代售或转售无证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十条 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使用部门可向学校实验动物中心购买实验动物,或委托实验动物中心购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校外其它单位购买,但应事先申报并提供供货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第十一条 必须根据实验动物来源、品种或品系、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的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分开饲养。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要求,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饲养在相应级别的设施内,从屏障环境拿出的实验动物,不得返回屏障环境。实验小鼠和大鼠必须使用清洁级及以上级别,实验兔、非人灵长类动物允许使用普通级别。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进行动物实验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微生物检测室、检疫隔离及各种消毒设备等。要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谨防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十四条 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应饲养在特殊的设施内,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饲育和应用的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和使用的部门,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人员。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和动物实验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树立疾病预防和控制意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善待动物,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不得戏弄、虐待或随意处死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实验所致的动物疼痛和不适。实验完毕,应对实验动物进行安死术。

第十九条 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动物实验室或相关设施,实验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与实验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

第二十条 动物室的清洁消毒及其他日常工作由动物室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实验人员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帮助。

第五章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尸体是指教学、科研实验后死亡或因病死亡、正常死亡的动物;废弃物是指实验动物解剖后的内脏、血液、组织液及擦拭产生的污水和污物、使用过的垫料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和出售实验动物尸体,对于携带病院微生物的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使用者应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经包装并贴上标签后,置于学校实验动物中心专用冷柜内冷冻存放,定期送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二十三条 饲养期间清除出来的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污秽垫料,按照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高压灭菌后,须用专用塑料袋包装,交学校实验动物中心按规定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饲养期间清除出来的正常动物的污秽垫料,须用垃圾袋包装完好,送至学校实验废弃物管理中心按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处理,严禁私自处置、随意丢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华师设[2006]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