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华东师范大学预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东师范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华东师范大学预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学校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学校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覆盖学校全部财经活动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专项资金预算(211工程、985工程、科研项目、修购项目等)和非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重点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方面进行审计。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合规,是否编制超越单位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校执行预算是否与上报主管部门预算一致。 (四)预算调整依据是否充分,预算调整项目是否明确,预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收入、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四)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等问题;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规定账户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等问题; (六)分析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等预算外开支行为;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滥发钱物、损失浪费等行为; (五)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支出行为; (六)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 (七)分析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九条 决算审计重点是对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勾稽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决算报表级财务情况说明是否全面、完整、正确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运行是否正常,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和安全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等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融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等事项。 第十三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或隐瞒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余额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四条 收入与支出的审计,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应在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过程审计方式。在事前了解学校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科学确定预算执行延伸审计项目;在预算年度之中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逐步开展对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情况的审计;在预算年度后对学校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综合审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一)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书; (三)已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四)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五)被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及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对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处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