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审〔2013〕4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9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63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促进基本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3527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促进基本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学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审计处代表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审计处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招投标管理办法》选择中介机构,委托费用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从项目投资列支。中介机构对审计处负责并接受其管理、监督。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指审计处和中介机构)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对中介机构招投标的组织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二)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审查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中介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财务处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三)提供相应的资料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2、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3、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4、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5、现金、财务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帐资料;

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基建处职责

(一)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3、招投标文件;

4、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

5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材料、工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负责报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九条  设备处职责

(一)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家具等实物的盘点核实。

(二)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

1、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2、设备采购合同;

3、项目相关设备、家具等实物清单、账表等;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内容

社会中介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部分内容编制,并附加其他说明,同时应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备齐后,中介机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二)中介机构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阶段结束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财务处及基建处的意见,财务处及基建处向中介机构提交反馈意见。

(三)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连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与中介机构、财务处及基建处沟通、协调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四)审计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审计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教育部审批。

(六)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教育部批复后,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财务、资产等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