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研〔2013〕33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19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144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现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357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基地是指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开展专业实践的校内外场所。专业实践基地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单位或政府机关等),由依托机构或下属单位构成,并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和相对稳定性。

第二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按需设立、分层管理、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学校与依托单位合作建立、共同管理。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和依托单位共同负责。学校研究生院对实践基地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较高的业务水准;能认同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办学理念,重视实践基地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

(二)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够满足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实践教学的要求,能够承载一定规模的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三)依托单位具备能够胜任课程教学、专业实践指导以及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且数量充足。

第五条   实践基地由培养单位向学校申报,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公示结果。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和依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实践基地建设协议、挂牌,并面向校内外发布信息。

第七条   原则上,实践基地的名称为“华东师范大学+依托单位名称+专业学位名称+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实践基地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专门的实践手册),规范的日常管理,完善的档案资料,明确的责任人,应定期召开实践基地建设研讨会或研究生实践成果交流会。

第十条   实践基地应建立双导师制。校内外导师共同负责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校内导师应定期到实践基地指导学生。

第十一条   在建设周期内,实践基地应至少建设一门专业实践类课程,开展一项合作课题。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应按时向学校通报实践基地建设情况和学生实践情况。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因故无法继续正常运行,培养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实践基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践基地进行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践基地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践基地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分批拨付。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实践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一旦发现有违规使用,将停止剩余经费的下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