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华师设〔2014〕1号)

索取号:0000000-2014-0013发布时间:2014-10-21浏览次数:113

各单位: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141021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独立法人除外)使用学校管理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家具、实验用品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等情况需紧急采购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作特殊处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设备处、用户老师及相关专家等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机构,设备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性价比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的共享性。

第二章  申购与审批

第六条  单价大于人民币1000元(含)的仪器设备,须先通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购,经各单位以及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七条  单价大于人民币10万元(含),或批量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在申购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申购人还需填写《专控商品申请表》,由设备处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若有重大修改,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我校仪器设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类型分为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网上竞价、直接采购)。严禁用户单位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单价小于人民币10万元或批量小于人民币30万元的,可以直接采购。属于通用类、标准化的仪器设备及电子产品应通过网上竞价采购。

第十二条  单价大于人民币10万元(含)或批量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且小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设备处组织,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金额大于人民币100万元(含)的或者金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但专业性较强的,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为确保采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行为需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协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时间、设备明细(必须注明设备名称、性能指标、配置等)、质量保证、款项金额和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金额大于3万元(含)的必须签订合同,用户单位对合同内容签字确认,并对合同具体条款负责。设备处对合同进行审核后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华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外贸合同由设备处委托有资质的外贸公司签订。任何个人及二级单位签字和盖章的均视为无效合同。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采购质量,需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发票验收、两方验收、三方验收三种形式。

第十八条  设备处负责对学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的发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审核章。

第十九条  对于专业仪器设备,可由用户单位和供货商进行两方验收,并填写《产品/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条  对于公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需由相关专家、用户单位和供货商进行三方验收,并填写《产品/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验收不合格的,用户单位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应商派人员检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对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有需要填写的文档可到设备处主页http://sbc.ecnu.edu.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仪器设备及家具采购办法》[华师设(2009)1]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采购方式及程序

 

一、公开招标

(一)采购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对象,交具有招标资质的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

(二)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1.由设备处选定具有招标资质的招标公司;

2.由用户单位起草、商定招标文件,交招标公司;

3.由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程序,包括:

1)发布招标公告,拟应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

2)按照规定时间(一般为3周,若单一来源采购,将顺延,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开标, 由公证员、监督员参加,聘请专家进行评标;

3)对拟中标单位进行网上公示,一周后宣布中标结果;

4.由招标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含专家意见、开标记录等),作为公开招标的记录。

二、邀请招标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对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对象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邀请招标工作程序:

1.由设备处选定具有招标资质的招标公司;

2.由用户单位起草、商定招标文件,交招标公司;

3.由招标公司进行邀请招标程序,包括:

1)发出投标邀请书,拟应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

2)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开标、评标(一般为7-10天,使应标单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用户需求、准备标书及样机(品));

3)对拟中标单位进行网上公示,一周后宣布中标结果;

4.由招标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含专家意见、开标记录等),作为邀请招标的记录。

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对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对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对象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

1.由用户单位起草采购需求(含产品名称、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

2.学校招标工作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3.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通过票决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询价

(一)采购对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询价工作程序:

1.由用户单位起草采购需求(含产品名称、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

2.学校招标工作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通过票决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网上竞价

(一)采购金额在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批量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通用类、标准化的仪器设备及电子产品可以通过网上竞价方式采购。

(二)网上竞价工作程序:

1.用户登录“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平台”填写“网上竞价”申购单;

2.设备处通过竞价平台发布用户需求,供应商报价;

3.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用户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直接采购

采购金额在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批量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