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各附属(实验)学校和幼儿园长绩效管理和任职管理,促进各附属(实验)校园长的优质发展,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实验)校园长年终述职与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4年4月21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实验)校园长 年终述职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对各附属(实验)学校和幼儿园的领导力,规范各校园长绩效管理和任职管理,更有力地支持各附属(实验)学校和幼儿园的优质发展,参照华东师范大学干部年终考核和聘期考核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建立附属学校和幼儿园校(园)长正职干部年终述职与考核机制。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年终述职与考核,是指华东师范大学成立述职与考核领导和工作小组或与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成立考核述职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附属(实验)学校和幼儿园校(园)长正职干部办学(园)情况进行考察、核实与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校园长绩效评估和任职管理等的依据。 第三条 述职与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原则; (二)总结性评价与发展性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 校园长的个人考核与学校、幼儿园整体发展水平相结合原则; (四) 年终考核与聘期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冠名“华东师范大学”的附属(实验)校(园)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由我校选拔任命考核和学校(园)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命考核的校园长。 第二章 述职、考核的方式与时间 第五条 述职与考核方式包括:学校(园)教职工、学生及家长民主测评,校园长本人述职报告,考核结果评定。 第六条 由学校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命的校园长原则上与我校选拨任命的校园长实施相同的述职与考核方式,具体实施方案由我校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 第七条 述职与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份,每年一次。 第三章 述职与考核领导小组 第八条 成立“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实验)校园长年终述职与考核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安排述职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我校分管基础教育的副校长、分管人事的副校长、组织部、机关党工委、人事处、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等负责人组成。属地化管理的附属(实验)校(园),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参加。 第九条 基础教育办公室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述职与考核内容 第十条 述职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办学(园)总体情况: 1、办学理念与思想; 2、学校管理和领导力; 3、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 4、学校校本课程和校园文化建设; 5、德育与学生工作; 6、教学科研和学校特色。 (二)附属校(园)与大学部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 1、利用大学部的平台与资源提升办学能力; 2、为大学部提供的支持与服务; 3、附属校(园)间的相互合作。 (三)目前办学(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第五章 述职与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述职与考核程序的基本程序是: 1、述职与考核准备:包括拟定年终考核方案和细则、发布年终述职与考核通知和计划、接受被考核人员咨询等; 2、撰写述职与考核材料:参加年终述职与考核的校(园)长,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撰写书面述职与考核报告。做到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3、进行民主测评:通过向学校(园)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学生发放问卷和访谈等形式,对校园长一年的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召开述职与考核会议:包括校园长陈述述职与考核报告;领导小组进行提问、答辩等。 5、根据民主测评和个人述职等综合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6、反馈:领导小组向校园长本人反馈考核结果。 第六章 述职与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二条 对校(园)长的述职与考核,应采取个人考核与学校、幼儿园整体发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工作实绩要进行综合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十三条 校(园)长的考核要应注重作出发展性评价,并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加强学校建设和个人发展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凡由我校选拔任命考核的校园长,考核结果抄送至组织部和人事处;凡由学校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命考核的校园长,考核结果抄送至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聘期管理、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参考。 第七章 述职与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实验)校园长年终述职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