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和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建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科技处、社科处、学科办、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组成。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同各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办理工作事项等。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规划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研究制定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制度和规定,审定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交流和通报科研经费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确定承担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应纳入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会同财务处和项目组共同选定上级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 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科研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对预算批复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审查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情况。对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三)审查科研经费管理责任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院系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等进行审计。 (四)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院系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4、审计处及时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签署审计意见。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纠正。 5、有关审签情况和审签意见,审计处汇总后于每年年末向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召开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本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列入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2、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依据科研项目管理权限,由科研管理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3、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院系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4、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院系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院系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8、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根据科研项目审计委托方文件规定范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审计处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再由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和财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科研处或社科处、相关院系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科研项目审计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课题立项资料: (1) 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立项批复文件。 (3) 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 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2、预算资料: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3、预算执行资料: (1)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2)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3)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4、经费监管资料:年度财务报告、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 5、成果资料: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资料按上级部门文件和审计事务所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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