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1〕42号 关于印发《本科生成绩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03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73

 各院系: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1098号)文件精神,经过多方调研,学校制定了《本科生成绩管理试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科生成绩管理试行规定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试行规定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本科生成绩管理(记载)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总评成绩采用等级制记分。对考试课程期末先由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给出百分制的总评成绩。百分制成绩低于60分者,其等级成绩直接转化为F;百分制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由电脑排序,然后按名次比例转化为等级成绩。相同成绩者,取相同等级成绩,但相同成绩者不能超过修读人数的10%。转化办法如下:

等级成绩

名次比例(M

A

M10%

A-及以上

M30%

B+及以上

M45%

B及以上

M60%

B-及以上

M80%

C+及以上

M90%

C及以上

M100%

D

补考及格

F

不及格

              注:名次比例=名次/及格人数

对考查课程,由教师直接给出等级成绩,但要遵循上述比例。个别课程可以采用P(合格)和F(不合格)进行记分,但不算绩点。

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采取A(优)、B+(良)、B-(中)、C(及格)、F(不及格)记分,但实习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毕业论文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采用相同试卷考试的科目,以参加该课程考试学生作为整体对总评成绩进行排序给予等级成绩。

第二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成绩

绩点

A

4.0

A-

3.7

B+

3.3

B

3.0

B-

2.5

C+

2.0

C

1.5

D

1.0

F

0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为: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三条   除采用二级制成绩记录方式的课程外,其他课程均计算等级绩点。

第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或F记载,注明“旷考”字样,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未选课程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条  补考和重修成绩记载参照《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缓考成绩按实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等级成绩和绩点参考原教学班相同成绩。缓考申请成功而不参加考试,成绩以零分或F记载,注明“旷考”字样。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七条  插班生、转学生、赴国内外或境外学习的学生,在他校学习的成绩转换为我校成绩时,根据《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必须重修;并按《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及开课院系负责录入考试成绩(包括补考和缓考成绩)。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录入公共数据库,经开课院系教务老师审核通过后进入学生成绩库。并在打印的成绩登记表上签字,交所在院系汇总存档。如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成绩,应报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按时递交成绩的,学校可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生应及时核查课程成绩,如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查申请。由开课院系教学院系(系主任)组织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查,给出明确答复。如需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后,签报教务处。复查申请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内提出,学生对同一门课程成绩复查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成绩单记载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依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已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有效成绩为准计算平均绩点,如达到学士学位的绩点标准,并满足其他相应条件,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