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11〕20号 关于推广实施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4-0013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269

 各单位:

为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规范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使用,塑造整体品牌形象,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经研究,学校编制了《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手册》(以下简称《ECNU VI手册》)。

为有效推广实施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宣传、推广、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二、学校法律事务室受党委宣传部的委托,负责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

三、为方便使用形象识别系统,学校将印制《ECNU VI手册》下发,并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主要内容的电子版挂在学校党委宣传部网站上,供大家下载使用。凡专责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应熟悉《ECNU VI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四、经研究,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暂行管理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校内各单位在运用学校的形象识别元素时应遵守《ECNU VI手册》及《管理规定》,凡涉及学校视觉形象的各类识别元素的应用和更换,各单位以节约实用为原则,逐步推进此项工作。

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华东师范大学拥有其所有权,校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学校对用于商业目的的华东师范大学品牌用品实施专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商业目的利用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基础及应用元素。如需作商业目的使用者,必须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依照学校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

八、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是一项充分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和文化底蕴,增强师生员工凝聚力、归属感和认同感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分段实施。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在实施过程中遵规范、重实用, 尚节俭,合理有序地推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有效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ECNU VI)管理暂行规定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ECNU VI)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现有的视觉形象识别元素,充分展示我校的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塑造我校的整体品牌形象,编制《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手册》(以下简称《ECNU VI手册》)。为维护和确保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办公、会务、宣传、环境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四条  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本要素系统、应用要素系统、色票系统三大部分。

第五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是基本要素系统,《ECNU VI手册》规定了学校标志、校名标准字体、标准色彩、辅助色彩及其使用规范;学校标志与校名标准字体的组合及其使用规范;

学校标志、校名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标准组合及其使用规范。

第六条  应用部分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基本涵盖了日常办公、会务公关、形象宣传、校园环境等领域。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法律事务室受党委宣传部委托,负责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专责本单位内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  《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指导、监督各有关单位按照《ECNU VI手册》规定,规范制作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和对外使用的有关用品。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机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十三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组

成部分,华东师范大学拥有其所有权,校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对用于商业目的的华东师范大学品牌用品实施专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商业目的利用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基础及应用元素。如需作商业目的使用者,必须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依照学校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

第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前以学校名义颁发或制作,带有学校原标志的证书、证件和文件等具有原效力。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