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社〔2011〕5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主办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和港澳台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0

 各单位:

为加强对主办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和港澳台学术会议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华东师范大学主办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和港澳台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主办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和港澳台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2、华东师范大学主办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和港澳台学术会议预申报表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华东师范大学主办人文社会科学

国际学术会议及港澳台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校各单位主办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和港澳台学术会议(以下简称“国际和港澳台会议”)的组织程序和办会质量,明确职能部门和会议主办单位的职责,特制订《华东师范大学主办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和港澳台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际和港澳台会议的管理由学校分管科研、外事和宣传工作的校长、书记负责,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为社科处、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

 

第二章 预申报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学术会议管理的文件精神,凡拟在下一年度主办国际和港澳台会议的单位,须在本年度95日之前向社科处提出预申报。会议预申报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主办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和港澳台学术会议预申报表》(附件2),主要包括举行会议的意义,以及会议征文的具体计划等。

第四条 社科处负责汇总全校国际和港澳台会议预申报情况;国际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向教育部外事部门进行预申报。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得到教育部批复后,应及时将国际和港澳台会议预申报结果反馈给社科处和会议主办单位。

 

第三章 正式报批

第六条 主办国际和港澳台会议的单位须在对外承诺或发布会议通告前5个月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向社科处递交会议正式签报。会议签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议中外文名称

2.会议主办单位、合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名称(国外单位要有外文名称)

3.会议起止日期

4.举办会议的必要性和意义

5.会议主要议题

6.会议规模和中外主要代表姓名、单位和职务等

7.会议经费来源与预算

8.会议征文情况和论文集出版计划(凡会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会议,会前必须进行征文,会后结集出版)

第七条 社科处审核各单位递交的国际和港澳台会议签报后,签转党委宣传部以及财务处等涉及会议审批内容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意见,并呈主管校长和主管书记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向教育部外事管理部门提交报批申请。

第八条 国际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应及时将教育部批复结果转社科处、会议主办单位。

 

第四章 组织工作

第九条 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正式召开前15天,应向社科处签报会议筹备情况,由社科处转国际交流处、宣传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调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会议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会议召开前发布预告。

第十一条 会议具体组织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前正式邀请社科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按批准的预算使用会议经费,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总结

第十三条 国际和港澳台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会议主办单位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将会议综述、新闻图片等材料以及电子版报社科处,抄送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有关学术会议杂志。

第十四条 凡使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会议经费,或“985”建设经费10万元以上的会议,会后须将会议论文结集正式出版,并报社科处、学科办、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否则不予资助。其余学术会议,应将会议学术论文结集印刷,学校在年底时根据各单位会议综述,结集印刷、出版的会议材料上报的结果,给予适当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生效,原《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管理办法》(华师社[2001]8号)作废。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社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