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11〕41号 关于印发《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1-0026发布时间:2011-04-18浏览次数:152

 各院系: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1098号)文件精神,经过多方调研,学校制定了《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全日制本科生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可获得一次试读机会。现将学生缓退试读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缓退试读的条件及不及格课程计算办法

学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学业成绩不合格而第一次达到退学条件的,可申请缓退试读。

1、一学期中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0%而达到退学条件的;

2、自入学起,因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20%而达到退学条件的;

3、不及格学分的计算范围: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总评不及格且未参加补考的课程,包含无补考资格、补考旷考和该课程不举行补考三种情况。

同一门课程修读多次,若最高成绩及格,则该课程不计入不及格学分中;若最高成绩仍为不及格,则该课程计算累计不及格学分时仅计算一次,但在计算一学期的不及格学分时,以该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为计算对象。

4、特殊类别学生在审核是否达到退学条件时,以这类学生的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基准来计算。

5、年级发生变更的学生在审核是否达到退学条件时,以审核时该生所在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基准。

二、申请缓退试读的流程

1、学生达到试读条件的,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缓退试读申请,填写《缓退试读申请表》。院系根据学生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学生试读。院系审核同意试读的,签报教务处审批;院系不同意学生试读的,应告知学生理由,并做好退学的相关工作。

2、学生应在学期的第1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试读申请。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学生试读仅限一次。在学生受到试读处理及之后的学期,若再次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则学生必须退学。

2、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院系经审议后,可以否决学生的试读申请,学生必须退学。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

2)必修课有旷考行为者;

3)违纪并受到处分者;

4)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5)其他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4、院系应按照《关于学籍处理送达的规定》将试读或退学的决定送达家长,家长未在大陆生活的港澳台侨生和留学生除外。

5、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所有在校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