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审〔2010〕1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审计跟踪检查制度》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0-0034发布时间:2010-07-26浏览次数:107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切实提高我校内部审计质量,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审计跟踪检查制度》,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审计跟踪检查制度》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审计跟踪检查制度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有效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后续审计》的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审计处(包括接受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应根据规定程序提交审计报告(含审计建议书,下同)。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学校相关分管领导,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重大审计事项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

二、经学校领导审定批准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执行,并在收到审计处送达的审计报告后的30天内(或审计报告要求的具体时限),将整改或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审计处。

三、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整改或执行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可酌情延期。

四、被审计单位的学校主管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对于需要关闭、撤销的单位,应在审计工作完成并落实整改事项之后再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于重大审计事项,经批准后,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组织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实施效果,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七、建立学校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被审单位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作为督促相关审计事项整改的责任部门;审计部门作为涉及多个或政策性等因素的审计事项牵头协调部门。

八、学校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执行审计报告的整改措施及效果进行必要跟踪检查,形成书面意见,并定期向学校相关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通报整改情况。

九、对拒不执行或不按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十、本制度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