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后[2006] 4号 华东师范大学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0000000-2013-0014发布时间:2013-10-29浏览次数:184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华东师范大学公用房系指产权隶属于华东师范大学的,除家属住宅以外的各种非住宅用房、场地及其附属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及所处地域均属华东师范大学公用房。

第二条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是学校科学配置资源、提高办学效率的重要内容。制定和颁布本管理办法目的在于改革学校现行的公用房分配和使用制度,实行统一定编、分块管理、有偿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对各类公用房使用单位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建立房产有偿使用和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以促进学校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提高学校房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及土地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校、实体院系(或部、处、室)两级公用房管理体制。学校按公用房配置定额标准核算各部门或实体院系用房指标,将用房指标分配给各部门或实体院系,各部门或实体院系可设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统筹调配使用。

第六条学校公用房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分为四类:

1、实体院系教学、科研、办公用房;

2、校部机关办公用房;

3、服务用房;

4、产业及商业用房。

第七条学校实行公用房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缺额调剂的办法,具体定额标准以及超额收费、缺额调剂的标准,见学校各类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全校各类公共教室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公共基础实验室委托相关专业的院系进行管理,每年将使用情况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各单位公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无法与定额面积精确相符,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与定额面积之差额未超过20平方米的为允许误差,学校和各单位可视为符合定额标准。

第十条对于超定额用房,学校按照相应情况收取超额房屋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或收回使用单位超额使用的房屋。对于房屋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对其使用房屋予以调整,使之达到定额面积。

第十一条按照上述条款收取的房产资源调节费全部由学校财务处执行收款结算,学校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学校公用房的修缮和物业管理。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公用房配置协调小组负责制定、补充、修改公用房的分配、调整及管理方案,并检查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具体实施公用房的调配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房,由后勤管理处按各类公用房定额标准及实际使用公用房面积与各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核发后发放房屋钥匙,方可使用。后勤管理处每年年底按照定额标准对各单位的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核定,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检。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需统一补办《华东师范大学公用房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后勤管理处房产办根据核定的用房定额计算各单位的房产资源调节费,并由财务处以货币化记帐形式核拨至各部门或实体院系,年终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各单位如需配置公用房或交换公用房使用或变更公用房使用性质(参见第六条),须及时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和生效,并在《华东师范大学公用房使用许可证》上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离退休教师须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三个月内将所使用的公用房交还原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单位决定用房安排。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调配供其使用的公用房只能自行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将公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抵押、投资、入股等,一经发现,除收回使用房外,还将给予经济与行政的处罚,并将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收归学校。

第十八条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各类公用房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含一年)以上,学校将予以收回,并核减定额。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给予经济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实体院(系、所)公用房定额及管理细则(试行)》

2、《学校机关办公用房定额及管理细则(试行)》

3、《服务用房定额及管理细则(试行)》

4、《产业、商业用房定额及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

实体院(系、所)公用房定额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实体院(系、所)公用房包括实体院(系、所)的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等。

第三条教学用房

1、教师办公用房

按学校人事处确定的各实体院(系、所)教师编制数、教师岗位(职务)配置,定额标准如下:

教师岗位

(职务)

院士

长江(紫江)

学者

正高级

副高级(博士以上教师,包括博士后)

其他人员

配置标准

60m2/人

30 m2/人

16 m2/人

8 m2/人

5 m2/人

2、本科生实验用房

由教务处根据本科生教学计划和学院承担的实验任务量,核定实验课所需用房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各实体院系教学用房面积中。定额标准如下:

课程类型

 

定 额

公共基础

实验课

专业基础

实验室

计算机上机课

(除计算机中心)

实验段人时数定额

2

2

4

周实验段数定额

4

3

5

学年实验周数定额

32

24

32

学年人时数定额

256

144

640

配置单位实验用房面积

6 m2

6 m2

3 m2

3、研究生用房

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各实体院(系、所)全日制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以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人数配置,定额标准如下:

院系

实验型专业Ⅰ

实验型专业Ⅱ

非实验型专业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脱产1年以上)

配置

标准

实验用房

教学用房

实验用房

教学用房

教学用房

教学用房

3.3 m2/人

4 m2/人

2m2/人

3.3 m2/人

3.3 m2/人

1 m2/人

注:实验型专业Ⅰ、Ⅱ分类由研究生院核定。

第四条科研用房

1、对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基地的用房面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标准配置。

2、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和其他特殊用房,学院可提出申请,由学校公用房配置协调小组本着实验设施共享的原则,视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条实体院系办公用房

实体院系办公用房,包括实体院系党政领导办公、行政办公、教务办公、辅导员办公、团委学生会、会议接待、档案用房等,根据师生规模数配置定额标准如下:

师生数规模(人)

< 800

[800,1200]

> 1200

配置标准(m2

190

210

230

注:非实体院系配置办公用房定额为20 m2

第六条教学辅助用房

1、阅览面积:按教师、博士后和博士生每10人一座,每个座位3.5 m2核算。

2、藏书面积:按教师、博士后和博士生人数150册/人的藏书规模计算,按250册/ m2核算藏书面积。

3、各院系承办的期刊,每个期刊杂志社核定20平方米,其管理办法暂按本办法细则四(产业、商业用房)执行。

4、特殊教学辅助用房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另行核定。

第七条房产资源调节费结算办法

按照《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结算。实体院(系、所)公用房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如下:

1、学校后勤管理处每年核定公用房定额标准,财务处按每平方米20元/月货币记帐形式划拨至各单位。

2、使用公用房面积符合后勤管理处核定的定额标准,按每平方米20元/月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3、使用公用房面积超过定额面积,中山北路校区按每平方米60元/月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闵行校区按每平方米45元/月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4、使用公用房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10%以上部分(不包括10%),学校一律予以收回。

5、以上单价为暂定价格,学校可根据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6、各单位执行情况将纳入院系整体考核。

第八条迁入新建房时,如面积超过或等于学院定额面积的,须交回全部原用房;如新建房面积没有达到学院定额面积的,学校视实际房源情况核定学院的上交面积。

第九条挂靠院(系、所)的各类公司应逐步搬出学校。在搬出学校之前,应按学校有关经营性用房政策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经学校批准的学院下属培训用房,也按学校有关经营性用房政策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条各实体院(系、所)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学校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管理办法,将用房定额自行统筹调配到各所属部门,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与《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生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学校机关办公用房定额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指面积均为房屋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四条校部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各单位办公室和办公辅助用房。

第五条按学校人事处提供的各部门编制数、部门人员的行政级别及该部门的工作特点配置校部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如下:

1、办公室用房

行政级别

正局级

副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其他人员

配置面积标准

40 m2/人

30 m2/人

16 m2/人

10 m2/人

6 m2/人

2、办公辅助用房配置定额面积为4 m2/人,包括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等。

第六条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对部分机关单位面向全校的专项办公用房按实际需要另行核定特殊补贴办公用房。

第七条为鼓励各单位使用所在办公楼的斜顶空间及地下室,在具体核算定额面积时,对此类面积折半计算。

第八条房产资源调节费结算办法

按照《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结算。校部机关办公用房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如下:

1、学校后勤管理处每年核定公用房定额标准,财务处按每平方米20元/月货币记帐形式划拨至各单位。

2、使用公用房面积符合后勤管理处核定的定额标准,按每平方米20元/月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3、使用公用房面积超过定额面积,中山北路校区按每平方米60元/月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闵行校区按每平方米45元/月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4、使用公用房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10%以上部分(不包括10%),学校一律予以收回。

5、以上单价为暂定价格,学校可根据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细则与《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生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服务用房定额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校服务用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服务用房的不同性质,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公共事业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服务专项用房四类,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1、基础设施用房,指为保证学校各类设施正常运行而必须的用房,如变电站、水泵房、锅炉房等,以及为保证这些用房发挥功效的配套用房。

2、公共事业用房,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机构所必需的用房,以及为保证这些用房发挥功效的配套用房。

3、后勤保障用房,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后勤保障而必需的用房,如食堂、浴室、茶炉房等,以及为保证这些用房发挥功效的配套用房。

4、服务专项用房,指学校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机构所必需的用房,如绿化、保洁用房等,以及为保证这些用房发挥功效的配套用房。

第三条服务用房的管理原则是挖掘潜力,控制规模,区别性质,分类管理,提高效益。

第四条基础设施用房按照国家相应规范控制其使用面积,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今后因学校的发展而必须增加的基础设施用房面积,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公共事业用房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六条后勤保障用房暂按照与学校原有约定或合同执行。随着后勤产业社会化进程的推进,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管理细则和房产资源调节费缴纳办法。

第七条服务专项用房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八条本细则与《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生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4:

产业、商业用房定额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校产业、商业用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产业用房指产权隶属于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并面向社会生产经营的单位所使用的公用房。商业用房指产权隶属于学校,面向社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所使用的公用房,包括校内和校园周边店面房。

第三条 对于产业用房,用房单位须出具经校经济与产业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的产业用房资格书面证明,方可向后勤管理处书面申请用房。产业用房不得设置在用于教学科研目的的建筑内。暂按产业用房有关规定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四条对于商业用房,用房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合同收取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租赁费。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商业用房租金按照市场价格决定。

2、承租期间房屋修缮工作及其费用由承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因使用不当或维修不及时而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3、承租单位如需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装饰装修、翻建、改建、扩建等,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报请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由于翻建、改建、扩建等增加的房屋面积,其产权归华东师范大学所有,所有费用不予补偿。增加的面积免收三年租金。从第四年开始重新签订合同,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房屋租赁等。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终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4、对于不履行租赁合同,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用的单位,后勤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有关房产及配套设施,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条后勤经营用房按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条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目前情况确定的,学校有权根据国家、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本细则与《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生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