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含博士和硕士)的外国公民,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

    第三条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第二章招生组织管理

    第四条留学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校国际教育中心会同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校国际教育中心做好招生宣传、咨询以及留学生申请工作;

    (二)组织、汇总、审核、编制留学研究生中文招生简章、专业目录;

    (三)审查申请者的报考资格;

    (四)审核申请者是否达到入专业学习要求;

    (五)组织各培养单位及导师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和录取;

    (六)最终录取的留学研究生新生名单的梳理与核准。

    第六条国际教育中心主要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国际司精神,制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是学校接受留学研究生招生申请的归口单位;

    (二)对外做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宣传、咨询及申请工作;

    (三)对外发布留学生研究生招生简章、专业目录等信息;

    (四)做好留学生申请材料审核和录取及入学材料发放工作;

    (五)协助研究生院做好最终录取新生名单的核准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培养方案;

    (二)编制本单位的中文招生专业目录;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中文介绍。

    (四)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拟定初录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办法

    第八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汉语水平考试(新HSK)五级以上或拥有与HSK5级水平相当的汉语学习经历证明(英语专业授课学生、奖学金汉补生除外)。

    (三)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具有与我国的学士学位或与我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历;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具有我国硕士学位或与我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第九条申请办法

   (一)申请人根据每年招生简章要求,向我校国际教育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应缴验的材料:

    1.《华东师范大学留学生入学申请表》或《**奖学金申请表》;

    2.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预计毕业证明(获得毕业证书后需补交);

    3.最高学历的相应成绩单;

    4.汉语水平考试(新HSK)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汉语学习经历证明(英语专业授课学生、奖学金汉补生除外);

    5.两封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中英文)

    6.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7.受理费。

    无论申请人是否被录取,上述申请材料和费用不退还。

    申请材料可能会有变化,以国际教育中心网站上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奖学金生的申请材料根据当年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进行调整。

    (三)申请时间

    自费生:9月入学的学生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30日。

    奖学金生:以每年国际教育中心发布的奖学金招生公告为准。

  第四章录取

    第十条我校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考评,择优录取。具体录取流程:

    (一)申请人向校国际教育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报考资格后,将申请材料交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审核。

    (二)校研究生院招生办统筹协调各培养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各培养单位将审核意见与导师安排反馈至研究生院招生办。

   (三)研究生院招生办将录取意见返回国际教育中心,由国际教育中心统一对外公布招录结果,发放录取材料。

   (四)国际教育中心在收到奖学金生的录取意见后,可根据当年奖学金名额对录取结果进行统筹,确定奖学金获得者最终名单,并统一对外公布招录结果,发放录取材料。

第五章入学

    第十一条被录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持来华学习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报到。报到时由学校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校国际教育中心请假,国际教育中心将请假信息报送研究生院,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条文规定不一致者,以国家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与国际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