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硕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安全性,切实保证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硕士生招生工作对象为:参加“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各类考生、以及推荐免试生(含支教团推免计划)和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招生规模和计划;领导、协调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和审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指导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相关具体规定;负责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简章、招生宣传资料;负责报考咨询和组织报名工作;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复试、录取及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硕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负责实施上级教育机构交给的评卷教师组织任务、或者负责组织和完成上级教育机构交给我校承担的部分学科的评卷任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及指标分配 第八条研招办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硕士生招生规模和计划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和计划并提出各专业学费收取标准,报请学校批准后,分配各院(系)硕士生招生指标,并在年度硕士生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九条指标分配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及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招生指标应适度向国家重点学科、学校优先和重点发展学科以及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硕士生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和学科倾斜。 第十条各院(系)硕士生招生规模(含推荐免试硕士生)要与自身的培养实力相适应。 第四章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硕士生招考方式分为:公开招考、推荐免试、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免试入学。 第十二条报考硕士生的考生、推荐免试、免费师范生申请攻读学位均须在教育部规定的“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报考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考生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和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均需到网上报名选择的报考点,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学校的具体要求,现场办理资格审查、网报信息确认、个人图像采集以及缴纳报名费等现场确认手续(现场确认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三)报考资格审核:研招办根据教育部核准的网报信息和现场确认信息,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准考生名单并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命题、考试与阅卷 第十四条硕士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主要面向公开招考硕士生。初试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分国家统考科目和学校自命题科目、初试科目均为笔试(部分艺术类考试含实践考试),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实践类考试时间可能会超过3小时)。 复试由各院系所按照教育部和研招办要求自行织,复试含笔试、口试、外语听说及综合能力。 第十五条各院(系)应按照学校当年硕士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单位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教师命题,同时制定试题评阅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参考答案(分别密封)以及本人签署的学校保密协议书交研招办相关工作负责人;命制试卷草稿或软盘电子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试题内容错误、缺失以及由于命题教师原因造成试题泄露者,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十七条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履行学校保密协议,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硕士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研招办负责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务工作;各院(系)负责复试(含面试)组织和考务工作。 第十九条初试科目试卷的评阅工作应由各院(系)命题教师参与,在指定场所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条阅卷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配合研招办及时做好成绩统计和登分工作。命题教师应充分研究和分析考试结果,写出书面小结交研究生院存档,以便总结和不断改进命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在查到研招办公布的考试成绩后,如对阅卷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研招办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上海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国统考科目试卷查分,学校负责自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试卷查分)。上海教育考试院、研招办负责组织专人复查成绩,并分别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录取 第二十二条复试后,各院系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审核。经研招办审核通过后,进行调档和政审工作,对政审合格的拟录取考生,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拟录取全日制在职委培硕士生(含参加单独考试研究生)、专项计划硕士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均须由本人与学校、委培单位签署三方协议书后,方可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者; (三)拟录取全日制硕士生调档政审不合格者; (四)体检不合格(含校内外推免生入学前体检)者。 第七章推荐免试硕士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计划,每年开展推免生的招生选拔工作,我校本科生推荐免试生选拔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推选条件和推选程序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院(系)应成立本单位推免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3至5名专家、教授组成。负责本院系本科生推免生选拔工作和本院系接收推免生以及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我校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者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相关工作由研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我校选拔出来的推免生(含推荐免试到外单位的)以及我校接收外校的推免生和直博生均需在研招办指定的网上进行履行个人申请、院系审批等程序,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相关工作通知。 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根据事先公布的硕士生招生计划数来接收推免生(含校内生源和校外生源),每个专业能接收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硕士生招生计划数的60%; (二)接收推免生时,各院系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推免生差额复试选拔。复试形式采用面试(亦可辅以笔试)方式,重点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行、知识结构、外语水平、从事科研的能力、潜力以及综合素质; (三)各院(系)将本单位各专业拟录取推免生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批准后,研究生院负责在网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拟录取的校内推免生必须凭学校发给的推荐免试生网报号码在教育部规定的“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办理硕士生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还须与学校教务处签署个人承诺书,不得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不得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二十八条拟录取校外推免生须持我校接收函,到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生专用)和推荐免试生网报号码,并按照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不得参加当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得推免网报编号及未办理网报和现场确认手续者,不予正式录取。 第八章免费师范生申请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十九条按照相关规定,我校毕业的免费师范生在基础教育系统中工作一年,经工作单位考核合格者并同意在职攻读学位的可以免试回校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但必须经过考生申请、学校审核并录取的程序才能取得我校在职攻读学位的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每年全国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考试报名前,免费师范毕业生向研招办索取网报验证码,凭网报验证码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履行报名手续。网报结束后,研招办组织采集照片、补充相关信息、申请者单位考核以及学校复核、录取等工作。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对在报考中有违反规定、舞弊行为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等。 第三十二条 招生考试(含初试和复试)以及录取工作均在学校纪委核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如工作人员(含院系招生工作人员以及命题和阅卷教师)有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招生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果相关内容如果与教育部公布的当年度相关工作通知不符,以当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内容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招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