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安全性,切实保证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博士研究生,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形成与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相结合的导师资助制。 第三条招收博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招生类别一般为全日制非在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招生规模和计划;领导、协调博士生招生工作;指导制定并审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指导全校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相关具体规定;负责编制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简章)、招生宣传资料;负责报考咨询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复试、录取及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博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的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及指标分配 第八条研招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博士生招生规模和计划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院系和学科(专业)招生规模和计划,并在年度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第九条指标分配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及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招生指标应适度向国家重点学科、学校优先和重点发展学科以及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博士生培养质量高、积极资助博士生的导师和学科倾斜。 第十条各院(系)博士生招生规模(含公开招考、硕博连读和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博)要与自身的培养实力相适应。博士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水平、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的指导能力、博士生培养质量、科研课题及经费等各种影响因素。 招生指标分配具体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执行。 第四章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方式为:普通招考(含“入学考试”和“入学申请”)、硕博连读(限招本校在读二年级硕士生)和直接攻博(指在国家允许的招生单位和专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自主开展博士生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研招办根据教育部及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逐一审核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及报考资格,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考生通过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下载打印);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五章命题、考试与阅卷 第十四条博士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复试两部分组成,主要面向公开招考博士生。 公开招考中的“入学申请”招考办法,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入学申请制”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 第十六条硕博连读考生可以免初试,与公开招考生同步参加复试选拔,择优录取。关于硕博连读的选拔办法见《华东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各院(系)应按照学校当年博士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单位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教师命题,同时制定试题评阅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参考答案(分别密封)以及本人签署的学校保密协议书交研招办保密员;命制试卷草稿或软盘电子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试题内容错误、缺失以及由于命题教师原因造成试题泄露者,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十九条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履行学校保密协议,不得参加任何有关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研招办负责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务工作;各院(系)负责复试(含专业课二笔试及综合面试)工作,具体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初试科目试卷的评阅工作应由各院(系)命题教师参与,在指定场所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二条阅卷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配合研招办及时做好成绩统计和登分工作。命题教师应充分研究和分析考试结果,写出书面小结交研招办存档,以便总结和不断改进命题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获知成绩后,如对阅卷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研招办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研招办负责组织专人复查成绩,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录取 第二十四条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总成绩,并结合考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经历、科研及外语能力、专业外文阅读水平、个人品行、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等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体检结果,由所报考的院系及博导提出拟录取博士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录取名单后,研究生院负责在网上公示学校当年拟录取博士生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作为学校正式录取名单。拟录取全日制在职委培博士生须由本人与学校、委培单位签署三方协议书后,方可取得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政审不合格者; (三)同等学力加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四)体检不合格者(含硕博连读生和本科直博生)。 第二十七条各院(系)可以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复试办法,应充分体现博导招收选拔优秀生源的自主权,经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硕博连读与直接攻博 第二十八条硕博连读考生须先取得硕博连读攻博资格。硕博连读资格申请和审批办法参见《华东师范大学攻硕博连读选拔办法》。 第二十九条。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含校内外生源)须先取得推荐免试资格。取得直接攻读博士学位资格的应届本科生必须按照公开招考方式进行报名(不需要参加考试),并配合学校完成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种流程。直博我校资格的取得办法参见《华东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第七章“推荐免试硕士生”。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条 对在报考中有违反规定、舞弊行为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等。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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