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优秀生源的吸引力度,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扩大导师、院系所在人才选拔中的自主权,我校在部分院系所试行“申请考核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及我校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改革办法设想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入学”招生方式是指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将申请和考核结合起来,由考生先提交用以证明其学习能力、知识结构和科研潜质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评审通过后,不需经过我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而直接进入“综合考核”。依据综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 第三条 指导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面考查,科学选拔。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科研潜质等综合素质;努力探索建立符合专业特点、单位特色,科学有效,灵活多元的考核办法。 三、坚持客观评价。考核成绩应量化,并给出较详细的考核评语。 四、充分体现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导师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责任人,应充分发挥积极、主导作用,以利于提高博士生源的质量。 五、加强自约自律机制建设,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学术道德和规范,确保生源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招生院系所成立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招生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院系所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院系所在招生工作指小组的指导下所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资格初审、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 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一级学科或者二级学科组成,至少由包括招生导师在内的5人组成,成员应由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生指导小组指定。 第三章招生指标 第八条 采用“申请考核入学”方式招生的博士研究生人数,列入所在院系所当年度招生总规模。 第四章报考条件 第九条 以申请考核方式报考的考生基本条件是: 一、符合我校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上的报考条件,且为硕士学位获得者或经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二、原则上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硕士毕业生或应届硕士生,学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 三、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二,但是确实有突出的科研能力强或科研成果,经所在学科两位教授推荐,由院系所通过签报报研招办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通知考生参加“综合考核”。 第五章选拔程序 第十条 各招生院系所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年度的招生工作细则,细则经研招办审批同意后在研招办及院系所网页上公布。 第十一条 报名申请 申请人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当年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办法”的规定完成网上报名、支付报考费、体检,并备齐招生院系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至报考单位。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务必保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材料造假,即取消其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 材料初审 院系评审委员会依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通过者可参加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由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综合考核内容包含外语能力、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及所报导师自主考查项目,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核的方案、时间、地点由招生院系所确定。 综合考核应在当年度我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前完成,院系所须于综合考核前将考核方案、时间、地点报研招办备案。 第十四条 公示录取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在考核中的综合表现和招生名额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由导师和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研招办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在院系所网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招生院系所通知考生拟录取结果。 第六章录取类别和学制 第十五条 以“申请考核入学”方式录取的考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非在职、非委培),培养方式为全日制,学制4年,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七章入学申请考核的监督及复议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考核名单、考核方案、拟录取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但是院系评审委员会名单不得公布。 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院(系)的工作指导小组对考生进行再考核。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经初审未能获得综合考核资格或经综合考核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普通招考的方式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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