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学计划(研究生院)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索取号:030303-2013-0037发布时间:2013-10-27浏览次数:242

    为检验博士研究生对本专业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以及科研发展能力,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制度。为规范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对象及申请考试要求
    所有博士生均需参加资格考试。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硕博连读和本科直博研究生申请考试前须修完博士阶段课程。
    二、考试内容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属于综合性考试,不仅考核博士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同时还审查其阶段科研成果及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资格考试内容包含两方面,具体考试内容由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负责。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主要考核博士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等的掌握和了解情况,可以指定主要的参考资料。本部分成绩占60%。
    (二)前沿知识、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
    主要考核博士生对所在学科和从事研究领域的国内外最新动态与进展、前沿课题、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了解情况;了解博士生所具备的科研素质、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可结合学位论文开题进行。本部分成绩占40%。
    三、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式。
    基础理论和现代专业知识应以笔试为主,可开卷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也可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3天)提交命题论文,再进行答辩。
    前沿知识、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内容以口试为主,采用专家提问和随机抽题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博士生的考试时间为1—2小时。
    四、考试时间
    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后方可参加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的博士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考试一般应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本科直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的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不超过两年。参加考试的博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各院系(所)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资格考试具体时间由培养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具体考试要求和时间由各培养单位提前公布。博士研究生在参加资格考试前需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登记表》。
    五、资格考试委员会
    以培养单位为单位,成立专门的资格考试委员会。资格考试可以以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单位组成考试小组,指导教师为当然成员,组长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委员会由5位以上专家组成,可以请外单位的专家参加,考试委员会设一位主任,一位秘书。
    六、考试成绩
    考试委员会根据博士生的考试成绩做出评价并写出评语,由主任签署意见,最终确定其是否通过考试。考试结果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公布。最终考试结果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七、考试结果的处理
    1.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中,第一次不通过者可以申请重考一次。重考一般在6个月内进行。
    2.资格考试通过者成为博士学位候选人,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资格考试重考仍未通过者,中止博士生学业,其中生源为硕博连读生和本科直博生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改做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授予硕士学位;生源为硕士毕业生者按博士结业处理。
    3.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在五年内有效,休学不能延长候选人资格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者按博士结业处理。
    4.对考试结果质疑者在考试结果公布一周内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
    八、其他
    1.各培养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博士生培养方案中制定资格考试的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