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堂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研究生教学实施学校与培养单位(院、系、所等)两级管理模式,研究生院培养处(含专业学位管理办公室)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公共课开课院系负责公共课教学的具体实施。 二、课程设置 第三条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各学科培养方案,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应按照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课程设置要对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的说明。 第四条因学科发展需要,未能及时列入本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新开设课程,应按照要求申请增开新课程。任课教师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新增课程申报表》,经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后,可正式开课。 第五条一般连续三年未开设或者无人选修的课程,可取消其课程的开设。如需再开,按新开设课程方式办理。 三、任课教师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个别课程经各培养单位同意后也可由具有4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不具有博士学位讲师担任。 第七条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例如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要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 第八条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人员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 四、开课选课 第九条研究生院培养处协调各培养单位开设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学校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下个学期的研究生课程安排完成。 第十条研究生院培养处和各培养单位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周数、地点、容量、任课教师等要素。课程安排应在公共数据库系统内完成,并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在研究生院主页上公布。 第十一条课程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 五、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所有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的成绩。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位课程一般应为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其他课程可为考试或考查方式;学术活动、实践环节和科研训练等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方式。考查方式,成绩按等级制计。等级制与百分制成绩关系: 级别 | 百分制对应起始分数 | 百分制对应截至分数 | 优 | 90 | 100 | 良 | 80 | 89 | 中 | 70 | 79 | 及格 | 60 | 69 | 不及格(补考) | 40 | 59 | 不及格(重修) | 0 | 39 | 第十四条研究生公共课必修课一般应实行教考分离的方式,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或逐步建立该课程的试题库。公共必修课一般应有同等难度的A、B两套试卷。 第十五条研究生院培养处统筹安排研究生公共课程的考试,公共必修课一般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公共选修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三周内进行。考试安排统一公布在研究生院网站。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研究生专业课考试,专业课考试一般安排在本课程教学结束后两周之内进行。考试时间需要通知到每位选修课程的学生。 六、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和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含金量,拉开实际上存在的好中差学生之间的成绩差距,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课和较多修读人数的专业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第十八条公共课程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入公共数据库系统,打印成绩单确认签名后交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盖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处,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存档。专业课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入公共数据库系统。需要撰写论文的课程,任课教师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成绩录入公共数据库系统。专业课成绩录入公共数据库系统后,任课教师打印签名后送交本单位的教务秘书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原始资料,如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单位研究生教务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院培养处收到公共课程成绩后,及时通过各培养单位通知研究生在公共数据库内查看成绩,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补考不及格办理课程重修手续。各单位研究生教务秘书收到专业课成绩后,及时通知研究生查看成绩并安排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参加补考或者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学位申请前,将本单位毕业班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表一式六份核实、签字印章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培养处核实后,交回各单位研究生教务秘书,六份成绩单中一份交学校档案馆,一份归入学生档案,剩余四份交学生本人保管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