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2年4月28日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夜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结合本校夜大学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学习形式与学制 第二条 夜大学采取业余学习形式。学校在业余时间组织教学,学生按规定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第三条 夜大学各层次各专业大类的学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三年;高中起点本科文科专业学制五年,理科专业学制五年半;高中起点专科文科专业学制三年,理科专业学制四年。学校据此制定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无论在校时间多长,毕业时均以上述规定记录学制。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学制年限提前半年,最长为八年。学生可按规定在学习年限内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应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期后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八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于学期开学时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注册和缴费者,应办理暂缓注册和请假手续,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与课程的教学活动,并参加该课程规定的课程考核。只有经考核达到课程的教学要求,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须准时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遵守各项教学活动要求。夜大学授课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缺课须向班主任请假,迟到、早退等需向班主任说明情况。 学生在课程修读中,缺课达到教学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即被取消。期末考试成绩以0分记载,学生可以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取“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记分;毕业论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查、作业、实验实习等)构成。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占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至40%。 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如实载入学生成绩总表。毕业时学生成绩总表与毕业生登记表一起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该课程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假期顺延)向夜大学提出申请复查。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查。夜大学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查并答复学生。查分范围限于试题评阅、登分、记分差错,评分标准不属复查范围。学生本人不得查阅原始考卷。学生最终成绩以核查结果为准。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校《本专科生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者,按本校《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补考、缓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三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或考查者,应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夜大学批准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计分方法记载。未经批准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查者,视为缺考,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以0分计。期末考试或考查缺考者可以参加补考。课程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未经批准不参加期中考核者,期中成绩以0分按比例计入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课程。学生应在夜大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重修申请表,夜大学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参见《夜大学课程重修规定》)。获得批准后,学生可修读下一年级该课程。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可覆盖原成绩(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若低于原成绩,可保留原成绩)。若无后续年级,或后续年级无相同课程,经夜大学批准后学生可以修读相近课程替代。 学生重修课程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重修课程的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中同等层次、同等要求的课程的合格成绩,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申请时须提供该课程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夜大学批准备案。 学生也可在夜大学统一组织免修考试报名期间,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各院系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参见《夜大学课程免修规定》),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者,可准予免修该门课程。 免修课程学分之和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休、复、退、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一学期中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其他经学校审核必须休学者。 休学以一学期为最小时间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休学申请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2)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 (3)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其已缴学费按相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权利(学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申请复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复学注册。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四周不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 (2)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的; (3)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学习的; (4)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退学,同时取消学籍,其已缴学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属特殊情况要求转专业者,可在一年级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夜大学批准后,下一学年转入同科类同学历层次其它专业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确属特殊情况要求转到其他学校者,应向夜大学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夜大学批准,并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转出。 凡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持对方学校同意转出的证明,经我校考核合格,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方可转入我校。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可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本科层次毕业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已修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0%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10%及以上、且不满总学分的80%者,经申请发给肄业证书。修读课程不足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10%者,可发给成绩单。 第二十七条 已经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并关心集体、热心公益、积极参与班级活动的,可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夜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华东师范大学夜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参与奖学金或荣誉称号评选。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将依据本校《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由国家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管理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