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华东师范大学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二、处理申诉的组织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由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分管领导、督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共5-7人组成。工作小组设在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派专人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初步审查学生申诉请求以及理由和事实,并对一般申诉申请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三、申诉的受理程序 学生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递交书面申诉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年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理由、事实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提出申诉的日期。 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初审,并告诉申诉者是否受理申诉。申诉材料不齐备者,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诉事由不符合申诉范围的、或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申诉不予受理。 四、申诉的复议程序 受理申诉后,除有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处理决定的事实情况、适用依据、处理程序进行复核,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在申诉处理期内告知申诉人。 五、申诉处理决定 工作小组根据复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请学校撤销原处理决定; 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 原处理决定之程序不符规定; 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学校同意撤销原处理决定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六、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得再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七、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