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转学管理办法 摘自【学籍】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5)第十三条 华师研【2013】54号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转入与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提出申请,经过考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研究生转学,必须在第一学年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