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采购管理规定(图书馆)

华东师范大学图书资料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索取号:0909004-2014-0005发布时间:2014-09-26浏览次数:264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使我校图书资料采购工作符合国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图书资料采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图书馆处理文献采购事务提供参考依据,保证文献资源建设科学有序地进行,特制订《华东师范大学图书资料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采购各种图书、期刊、非书资料、各种类型电子资源(电子图书、电子期刊、事实数据库等)。

第二章  招投标原则

第二条  文献资源是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图书资料采购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工作规律、图书资料出版发行的形式和渠道的多样性以及各类型文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集中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方式,在保证采购图书资料质量的基础上,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条  华东师范大学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是图书资料集中采购的主体。学校组织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图书资料的采购,也可委托图书馆组织集中购。

第四条  采取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图书资料供应商时,必须在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投标方的投标价格,合理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招投标形式也适用于图书馆行业的集团采购。

第三章  采购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

第六条  按照相关法律的的规定,图书资料集中采购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之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用采购备案制。采购备案制适用于集团采购和一定经费额度以下的零星采购。

第七条  学校组织由图书馆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图书资料采购招标委员会,负责确定招投标模式及其基本操作方法,组建招标评标小组和谈判小组。

第八条  评标/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校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包括接受采购招标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组织竞争性谈判、询价;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学校委托图书馆负责组织图书资料集中采购时,上述工作可由图书馆组织承担。

第十条  图书馆是图书资料采购招投标的承办单位,负责准备图书资料采购相关的材料,作为采购招投标蚕员会和评标/谈判小组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招投标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必须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文献采购招标的标的物,可分为固定标的物和非固定标的物。固定标的物指所采购的图书资料内容和形式明确,能够详细列出所采购图书资料的名称、卷(期)次、数量、到货期限等具体事项,如:已出版的中外文图书和连续出版物、文献数据库等。而非固定标的物指不能列出所采购图书资料的具体名称、数量,而是按年度或其他时间段对文献采购的数量或金额进行控制。一般在选择长期供应商时标的物不固定,也有称招“资格标”。

第十三条  招标材料的准备:招标前图书馆应负责招标材料的准备工作,便于集中采购管理部门了解和掌握图书馆对文献招标采购的各项业务要求。招标材料包括:

(1)图书资料采购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采购量、该类型文献特性、该类型文献采购业务特性、近年采购情况等。

(2)供应商情况说明:有关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和业务能力、近年采购业务往来、拟推荐供应商名单等。

(3)招标方式说明:宜采用的招标方式、划分标段的理由及具体划分情况。

(4)评标建议:对评标方式、评标标准、评标小组组成等提出建议。

(5)财务建议:主要说明招标后文献结算付款事宜。

(6)标书:向投标人提出任务、条件和要求,作为评标的依据和订立合同的基础。标书内容必须包括投标人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报价办法和要求、报价表、对投标书的要求等。

第十四条  招标申请:图书馆向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提交实施某项招标采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由学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审批本次招标申请,重大项目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登记及安排招投标会议时间、印制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发布招标信息、接收投标报名: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告知投标要求、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相关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第十八条  投标资格审查:

(1)按照招标相关法规规定和本次招标的要求,由文献集中采购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基本资质审查,合格者方具有正式投标人资格。

(2)对具有正式投标资格的代理商发放标书。

第十九条  收标:

(1)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文件;

(2)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签收时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开标前,任何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开标:

(1)开标须有下列人员参加:投标人、相关管理部门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需要参加开标的图书馆有关人员:

(2)开标前,招标方应确定开标、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并向投标人公布。评标小组应确定评标标准,必要时,可以根据保证文献采购质量的要求和文献市场行情,事先确定中标底价。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中标底价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

(1)评标一般可采用计分评标和议标两种方式。

●计分评标由评委按评标标准单独打分,经汇总计算总分后按得分由高到低直接产生中标供应商;

●议标指评委充分评议,达成基本一致后,采取投票方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然后根据排序结果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推荐意见,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过程中,评委应认真听取图书馆专业人员对该采购事项业务需求的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2)中选的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设有中标底价时,投标价格低于中标底价的除外);

●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3)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学校领导、图书馆和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发放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1)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一周内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公示。

(2)集中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书的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书、招投标谈判结果、服务要求、结算方式以及构成合同的其他要件由图书馆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书面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证书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图书采购招投标的规定。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的记录。凡有以下违反学校招标采购规定者,由学校给予处分。

(1)泄露标底;

(2)招标过程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

(3)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

(4)招投标期间,私下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物、请吃、娱乐和游玩等;

(5)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

(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

(7)其他违反学校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有出售标书的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主要用于支付开标、评标、评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与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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