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考评主体)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考核评价责任主体,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机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评原则) 本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分类指导、科学合理、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考评组织) 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组成考核组,考核评价市级公共机构及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节能工作情况。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在市机管局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考核评价各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区(县)机管局在市机管局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考核评价本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公共机构负责考核评价所属单位节能工作。 实施考评前,由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考评方案,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并进行工作部署。 考评结束后,市机管局按照国管局有关要求汇总考评结果,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管局。 第四条(考评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依法完成下列节能工作: (一)建立节能工作组织架构,设置管理工作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标准,落实规划计划措施,完成节能目标指标。 (二)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统计台账,及时准确填报能耗统计数据。 (三)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物业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用能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结构的节能管理,设立检查记录台账。 (四)定期对本单位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查找节能管理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推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 (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取得节能环保认证的节能产品、设备。 (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工作规定,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优先采购新能源车。 (七)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树立低碳绿色的工作生活理念,营造节能氛围,增强节约节俭意识。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推行无纸化办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考评标准) 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际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考评方式)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书面考核评价和现场考核评价这两种方式。 书面考核评价是指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填报书面材料(电子或纸质),并及时上报考核组核查的考核评估。 现场考核评价是指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接受考核组现场踏勘、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的考核评估。 第七条(考评类型) 考核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全面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评价、专项考核评价三种类型。其中,全面考核评价以书面考核评价方式为主,重点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以现场考核评价方式为主。 第八条(考评程序) 根据节能工作要求,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每年3月-5月组织开展全面考核评价。 (一)各市级机关于3月15日前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完成对其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3月30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机管局。 (二)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于3月15日前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完成对各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并于3月30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机管局。 (三)区(县)机管局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开展本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并于4月15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机管局。 (四)市机管局在综合各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部分市级公共机构和区(县)机管局进行重点考核评价或专项考核评价,并于5月15日前确定考核评价结果,5月30日前反馈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其中,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吨标准煤(含500吨标准煤)的市级公共机构按照5%以上比例、小于500吨标准煤的市级公共机构按照1%以上比例、区(县)机管局按照50%以上比例,组织考核评价。 第九条(考评等次)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价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70分至90分为良好(含70分),60分至70分为合格(含6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结果应用) 市机管局及时将市级公共机构和区(县)机管局考核评价结果以通报形式在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公布,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公务员局、市文明办,作为年度绩效考评、文明单位评选等依据。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公共机构,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机构,列为下一年度节能重点监督对象,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等单位不定期对该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机管局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上述做法。 第十一条(考评免除) 公共机构遇有重大变动、调整等情况或实施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当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组批准,可免除考核评价,但其当年用能情况仍按照规定按时上报。 第十二条(考评配合)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考核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数据,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阻碍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考评监督) 公共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全社会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市、区(县)机管局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查实后的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结果复查) 公共机构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机管局申请复查。市、区(县)机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相关公共机构。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机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附件: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标准.doc 评分说明.pdf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