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供水供电管线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水电供应,根据《华东师范大学用水用电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需要新增或临时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节能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用水用电申请表》,同时提供项目批复签报,设计用电总容量和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经审核获准后,方可接水接电。
第二条 节能办接到申请后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和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三条 接水接电和表具安装由节能办指定后勤保障部修建与装潢服务中心负责施工,施工和表具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修建装潢服务中心应按相关规范施工,完善图纸档案和线路标牌。节能办负责复核和存档工作。
第五条 校外经营性用户使用学校水电资源,应与学校签订《华东师范大学用水用电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按申请用量交纳水电费保证金。
第六条 节能办负责每季度进行抄表计量收费,待双方解除供用关系,用户结清水电费后,节能办退还用户水电费保证金,并撤销户名。
第七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节能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节能办和用户的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电计量表计箱为界,计量表计箱前(含计量表计箱)的供水供电设施由节能办维护管理,计量表计箱后由用户维护管理。
第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用户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节能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