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是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学校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行列,全面开启扎根中国大地建设一流大学的新征程。学校地处上海市,主要校区为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川路500号)和普陀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我校设计学院位于普陀校区,学院现拥有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4个本科专业,其中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学院与10余所海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2+2”双学位项目,覆盖所有本科专业,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院设有设计学(学术型硕士)、艺术设计(艺术专业硕士)2个硕士点,以及覆盖所有研究生培养方向的中外联合培养艺术专业硕士双学位项目。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未来发展眼光的综合能力素质与专业素质并重的高端设计人才。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一)招生专业
按照设计学类大类招生,其中包含4个本科专业: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含10个培养方向:视觉传达、数码艺术、动画设计、插画设计、公共艺术设计、影像传播设计、时尚设计、产品设计、空间与室内设计、景观设计。
学制四年,学费10000元/学年,其中,入选中外联合培养2+2双学位项目学费标准按有关协议要求执行。
(二)招生计划
2023年招生计划115人,拟分省招生计划如下(最终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招生省份 | 计划 | 招生省份 | 计划 | 招生省份 | 计划 |
北京 | 4 | 安徽 | 3 | 广东 | 3 |
河北 | 2 | 福建 | 5 | 重庆 | 2 |
山西 | 3 | 江西 | 3 | 四川 | 4 |
辽宁 | 3 | 山东 | 7 | 贵州 | 2 |
上海 | 40 | 河南 | 7 | 陕西 | 2 |
江苏 | 8 | 湖北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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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8 | 湖南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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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条件
(一)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及考生高考省份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高考报名条件。
(二)考生必须参加高考省份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2023年美术类(或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取得合格资格,且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我校该艺术类专业对应招生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设计学类专业录取时认同各省美术类(或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举行校考。
(三)考生必须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考,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我校设计学类专业对应招生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投档与录取原则
(一)投档原则
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各省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不同,请考生关注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录取原则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高考志愿填报我校该专业且被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我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录取:
1.对于按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我校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对于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我校按照招生计划和科类,依据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考生,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录取时,一般文理统一排序;但对于部分严格区分文、理科分别进行投档录取的省份,则遵照各省规定、按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
3.对于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该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录取。
(三)大类分流
设计学类专业本科招生采用大类招生模式,新生入校后第一周进行专业和方向预分流,每个培养方向录取人数不超过20人。学生根据志愿选择相关专业及培养方向,分流时重新计算综合分进行排序,按专业分流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就读专业和方向。
专业分流综合分=(省美术统考专业成绩÷省美术统考专业成绩满分)×600分+(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满分)×750分。
五、领导与监督机制
(一)设计学类专业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设计学类专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联系方式及其他
(一)学校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62232212
学校本科招生网: zsb.ecnu.edu.cn
微信公众号:华东师大本科招生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200062)
(二)设计学院
咨询电话:021-62237313、62232742、62233319
设计学院网址:www.design.ecnu.edu.cn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电话:021-54344605
监督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四)若教育部或有关部门有相关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本招生简章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