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采购管理职能的调整和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原《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8年5月21日 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华东师范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进行的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类仪器设备和家具,实验用品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应严格按照论证和申购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项目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按照预算金额实行分层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促进廉洁透明。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仪器设备采购预算与计划的汇总; (二)负责指导或组织仪器设备采购的专家论证; (三)负责仪器设备申购的审批; (四)负责合同审签、执行情况监督及指导验收; (五)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在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立项申请、预算申报、专家论证、市场调研和采购需求; (二)负责采购前期的各项材料准备,参与采购文件制定及技术释疑; (三)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管理; (四)负责合同洽谈和拟定; (五)负责合同履约执行及验收。 第十条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外预算金额大于3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仪器设备采购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章 申购与审批 第十二条 单价大于人民币1000元(含)的仪器设备,须先通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购,经各单位以及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一)申购金额在1000元(含)-10万元之间的,由申购审核岗审批; (二)申购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由申购审核岗初审后报分管副处长审批; (三)申购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由申购审核岗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四)申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申购审核岗初审,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申购金额大于3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或项目,在申购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采购内容发生重大修改,或者预算超出论证及申购金额的10%以上,须重新组织论证及申购。 第十五条 拟采购设备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类别时,优先选用清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章 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外预算金额大于3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完成申购流程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提交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可由各单位直接采购,适合网上竞价系统采购的产品推荐通过学校网上竞价系统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按照要求自行组织采购,适合网上竞价系统采购的产品及家具、空调类产品可委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 (一)自行组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1)通过电子商城采购,需打印对方提供的网上订单明细,随合同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2)通过线下实体厂商采购,各单位应加强对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组建不少于3人的采购评审小组,进行比价或询价,经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做好比价及决策记录。其中,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要不少于2家,非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要不少于3家;若为单一来源,则需提供单一来源需求说明。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记录表》(见附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合同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委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1)适合网上竞价系统采购的产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过学校网上竞价系统进行采购; (2)家具、空调类产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定期遴选过的供应商中进行比价采购,出具比价记录。 第十九条 国家、学校对仪器设备采购的标准及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东师范大学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限额拟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采购需求、报价文件及采购情况记录等内容,与供应厂商磋商拟定具体合同内容,按照上述文件相关规定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签。由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实施的采购项目,须另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提前及超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签署补充协议,并及时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用户单位应根据合同、发票进行开箱清点、检查外观,核对型号、规格、数量和附件数等,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及时组织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同金额大于30万元(含)的内贸项目验收须填写《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国内仪器设备》,所有外贸采购验收须填写《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须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归档。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其他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对在采购活动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华东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华师设〔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记录表 设备名称 | | 用户单位 | | 经费来源 | | 经费负责人 | | 主要用途 及 购置理由 | 注:阐述采购该仪器设备的主要用途及相关背景,如经费是否已经落实,安装条件是否具备,仪器设备的使用绩效,后期维护经费是否落实等。 | 询价时间 | 年 月 日 | 询价地点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采购方式 | □询价采购 □单一来源 | 供应商 | 报价 | 质保期 | 交货期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询价记录 | 成交供应商 | | 成交价格 | | 成交理由: 注: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询价代表 | 姓 名 | 单 位 | 职 称 | 电 话 | 签 名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单位公章: 经费负责人签字: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