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索取号:0000000-2018-0006发布时间:2018-05-25浏览次数:196

 

华师国资〔20181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提升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8522

 

 

 

华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规定,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使用的合理、有效、节约;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学校国有资产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务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研究、制定与修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学校国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和资源保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保委”)。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事项由经资委审议,涉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事项由资保委审议。国资委秘书处以及下设的经资委、资保委秘书处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国有资产清查、置换、处置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含公用房新增调配)方案,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审议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方案;

 

(四)审议学校资产经营机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委派人选,对学校资产经营机构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免提出建议;

 

    (五)研究、制定与修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纠纷;

 

    (八)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以及校领导认为需要由国资委审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和协调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六)负责调研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贡献的单位及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八)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各类具体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一)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

 

    1.学校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管理单位为财务处;

 

    2.学校固定资产中的设备(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动物的管理单位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文物、陈列品、档案的管理单位为档案馆;图书(含古籍和拓片)的管理单位为图书馆;房屋(含附属电梯)、构筑物、土地的管理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植物的管理单位为后勤保障部;在建的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单位为基建处;

 

    3.学校无形资产中学校商标权、校名校誉、商誉的管理单位为学校办公室;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的管理单位为科研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域名的管理单位为信息化办公室;

 

    4.学校长期投资的管理单位为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如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账卡核算等基础管理制度;资产使用、处置、维护制度;管理责任制度等);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管理;

 

3.优化资产配置和使用的计划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做好资产的定期盘点、统计、报告工作;

 

5.对二级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各学部、院、系,各部、处、室、中心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另设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各类资产。

 

    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不断优化资产配置的合理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依据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落实到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管理;

 

    (五)做好资产的定期盘点、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监察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二)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审计处在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完整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及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实施资产配置。无国家规定配置标准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九条  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对所投资企业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学校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学校利用货币资产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涉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资产使用的,按照《华东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实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有银行贷款,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学校利用国外贷款的,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货币性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报教育部备案。各单位应加强自主处置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一项一册,长期保存。自主处置资产归档材料至少包括相关会议决议、资产清单及其他材料。

 

    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从严控制。学校处置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学校资产处置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一次性处置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主进行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涉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华东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实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五条  具体资产管理部门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华东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相关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加强资产处置的档案管理,做到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做好资产界定工作,做到产权明晰。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和产权登记,以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第三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建立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备案。

 

    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一项一册,长期保存。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归档至少包括相关会议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依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一)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作出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部门与单位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若发现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或风险,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具体使用人,提出整改建议,防患于未然。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造成资产丢失、毁损,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华师国资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