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伦理、知识产权等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人,委员会须考虑有法律专业背景、熟悉科学伦理的人选。委员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声誉良好,学风严谨;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3)学术判断力强; (4)熟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与发展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术伦理与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学校在学术伦理与法律事务上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审议。 第九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学术伦理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标准; (2)审议学校学术伦理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3)审议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议事程序; (4)讨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申诉,并给出处理意见建议; (5)讨论有关知识产权、科学伦理的争端、争议,并给出处理意见建议; (6)进行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 (7)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重大事项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以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