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相对独立的行使职权。各部门、各学部和院(系)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重要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四)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在实施以下事项时,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价、奖励和推荐;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交流、科研基金、科研项目;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和授予事务可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二、学校保障学术委员会正常的开展工作。学校、学部和院系推进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将学术委员会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学部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部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的预算安排。
三、学校加强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考核评价。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校将学术委员会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