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索取号:0000000-2019-0013发布时间:2019-12-27浏览次数:1713

 

华东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我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加强学校管理,保护华东师范大学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持卡人的权益,保障校园卡系统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所有权归华东师范大学。信息化治理办公室为校园卡统筹管理部门。各类校园卡用户的办卡信息由对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效证件是指: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学生证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校园卡系统单位用户(以下简称:单位用户)是指:获得校园卡刷卡支出、定期与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结算的各类经营者(商户)或使用身份识别类终端的校内部门。

第五条  校园卡及校园卡系统的个人用户、单位用户及管理部门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校园卡概述

第六条  校园卡由信息化治理办公室制作并发放,根据持卡人类别分为教师卡、荣休卡、学生卡、丽娃卡、校友卡和消费卡。

第七条  除消费卡外,其他类别的校园卡均具有身份识别功能并实行实名制管理。消费卡仅具有消费功能,不记名、不挂失、不补办。各类校园卡的校内食堂就餐管理办法由后勤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每位持卡人最多可持有一张具有消费功能的实体校园卡。

第九条  在校园卡的办理和使用中,除部门集中、批量办理校园卡外,所有个人校园卡业务须持卡人本人办理或提供委托证明授权他人代办。

第三章  校园卡的办理

第十条  每张校园卡工本费20元。教职工和本校学籍学生的首张校园卡工本费从学校财务预算列支。非人为因素导致卡片故障、因技术原因或部门变动需要换卡的,免收工本费。其他情况需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办理新卡。各类卡的办理对象、归口管理部门等信息见附表1。如有变更,详见信息化治理办公室门户网站。根据授权范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提供申办校园卡所需的卡号、姓名、有效证件号、部门、有效期等信息,并保障其真实性、实时性。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协助办理校园卡。

办理教师卡。新入职教职工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服务台办理。

办理荣休卡。教职工在办理退休离校手续时,可申办荣休卡。

办理学生卡。新生校园卡由信息化治理办公室统一批量办理。

办理丽娃卡。丽娃人员凭所属部门申请的丽娃卡号,持本人有效证件到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服务台办理。

办理校友卡。应届毕业生可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申请办理校友卡。继续在本校学习或工作的毕业生暂不予办理校友卡。校友卡的办理对象及要求,根据学校最新的校友卡管理规定执行。

办理消费卡。消费卡的发行和管理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第十二条  补办校园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理校园卡的,可在挂失后凭本人有效证件到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服务台补办。

第十三条  更换校园卡。因个人意愿或部门变动等需要更换校园卡,且原校园卡功能正常的,可本人持校园卡到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服务台更换校园卡。

第四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四条  教师卡、学生卡和丽娃卡的有效期以公共数据库内人员信息的有效期为准。荣休卡的有效期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或荣休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设定。消费卡有效期不超过1年。校友卡有效期根据校友卡相关管理规定或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设定。

第十五条  校园卡延期。若校园卡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需向其所属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将审核认定后的延期信息提供给信息化治理办公室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校园卡消费限额。日消费限额由系统全局设置为40元,单笔消费限额默认未启用,可由用户自行设定。日累计消费超限额需输入消费密码,购水电和乘校车的消费金额不计入消费限额。

第十七条  校园卡信息查询。持卡人可使用校园卡综合服务平台、学校微信服务平台或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校园卡余额或各类明细记录等。

第十八条  校园卡充值。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充值后方可消费。校园卡支持现金充值、银行卡自助圈存充值或微信、支付宝等线上充值方式。

第十九条  校园卡挂失。除消费卡之外,若校园卡丢失或损坏,持卡人应尽快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校园卡进行挂失以保护自己权益:

登录校园卡综合服务平台或学校微信服务平台,或通过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自助挂失;

本人持有效证件在工作时间到各餐厅充值点或者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服务台进行人工挂失。

第二十条  校园卡解挂。校园卡挂失后如果找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校园卡进行解挂:

在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自助解挂;

本人持校园卡到各餐厅充值点或者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服务台进行人工解挂。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注销。校园卡注销前需先办理完其他离校手续,校园卡注销后退还卡内金额,办卡成本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抵押、涂改和伪造。若拾获他人校园卡,请送至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服务台或投至校园卡拾获箱。非本人使用的校园卡,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有权予以收回或停用。使用他人校园卡,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财务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的校园卡系统账号具备唯一性和可问责性,可用于识别、追溯和取证校园卡财务人员的操作行为。财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因信息泄露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需按照流程操作相关业务,如有警告提示,必须认真阅读。如操作中发现异常,应当及时联系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操作完成,须及时退出登录状态。

第二十五条  使用出纳机充值时,须严格按照出纳机使用规范操作,保持出纳机联机状态。出纳卡和出纳密码必须一人一卡一密,出纳员须妥善保管出纳卡和密码。出纳机充值完毕应即时退出充值状态,立即核对账务,并详细记录当日充值日志。出纳员不得擅自离开处于充值状态的出纳机。

第二十六条  未经信息化治理办公室许可,不得使用出纳机进行退款。

第二十七条  营业终端须在联机状态下使用,若单位用户发现终端脱机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报修。若确有需要脱机使用的,须提前向信息化治理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核对系统账目,并依据财务报表与商户结算。圈存及其他各类线上充值账务如有异常应及时与信息化治理办公室联系。各级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相关账务,发生异常须立即汇报相关负责人。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治理办公室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单位用户需要申领校园卡系统终端时,应按照信息化治理办公室相关流程要求申请。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用户申领校园卡系统终端后,应安排专人对设备进行保管和日常保养,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联机状态。

第三十二条  单位用户要详细记录终端的报修和保养日志。若发现其不能正常工作,可先按检修规范进行自检,如不能解决应及时通过部门管理员向信息化治理办公室报修。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单位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系统网络是校园网中的独立专网。为保障校园卡网络、系统和数据的安全,接入校园卡系统的设备都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用户不得擅自购置使用校园卡系统终端,不得私拉乱接或改造已有的校园卡系统线路,严禁在校园卡网络与系统中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程序,相关用户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恶意程序的侵害。未经信息化治理办公室许可,任何设备与系统不得接入校园卡系统专网。如因单位用户违规操作造成刷卡记录丢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损失由单位用户自行承担;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由单位用户负责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治理办公室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eoffice.ecnu.edu.cn,本办法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可参考该网站发布的相关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卡综合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www.ecard.ecnu.edu.cn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主要包括领款机、校园卡自助服务一体机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华师信〔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