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术不端违纪处分办法

索取号:0606000-2020-0011发布时间:2020-09-02浏览次数:3981

学生学术行为不端违纪处分条例详见《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相关链接:

http://www.xsgzb.ecnu.edu.cn/d4/db/c8258a316635/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