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索取号:0707000-2020-0007发布时间:2020-10-22浏览次数:440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上海市教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毕业生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了客观详实的材料。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即成为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书。

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水平,校学生职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各学院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

一、《就业协议书》发放与管理

《就业协议书》由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预计毕业前一年的10月下旬可下发至我校。中心领取协议书后,由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至中心统一领取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参加就业的毕业生。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不得翻印和调换。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在发放协议书时,应要求毕业生出具用人单位的录用函,并严格按照每位毕业生的协议书编号发放,不得错发或重复发放。延期毕业已领取过协议书的学生需凭原协议书至中心换领毕业当年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签订流程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书面填写就业协议书各项条款,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

2.确认双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后,甲方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乙方学生签字;

3.毕业生登录就业系统根据《就业协议书》内容进行毕业去向登记;

4.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共四联)带至中心鉴证,中心收取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联;

5.中心审核毕业生毕业去向,并将毕业生纳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

三、《就业协议书》的生效

《就业协议书》一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不得擅自毁约。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并应承担相应的解约责任。学校为备案方,不属于签约方。

四、解约后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

2.将解约证明及原就业协议书交至中心查验存档;

3.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五、中心不予办理解约的情况

1.考取各省市选调生的毕业生,如已与各省市录用部门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离校前中心将不受理其解约事宜;

2.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未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而单方面违约,对用人单位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心将不受理其解约事宜。

以上两种情况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六、《就业协议书》遗失处理

《就业协议书》若由用人单位遗失,须由用人单位开具已签约证明,在证明中说明遗失情况。由学生本人携证明至中心申请补办,领取新协议书后必须与原用人单位继续签约。

《就业协议书》若由毕业生本人遗失,须由毕业生所在院系发起签报(签报至学生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签报中说明学生学号、姓名、专业、学历、遗失情况,提出重新领取协议书申请。签报经审核批准后,在就业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学生可至中心领取新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遗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申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用以重新择业。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纠纷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七、往届毕业生一般不再办理就业协议书的更换及补办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职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