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0707000-2020-0001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282


为规范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培养本科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使学生在本科阶段接受完整的科研创新、创业训练,现对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体系所含的各类项目,其中包括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创”)、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创”)、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校创”)。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严格遵循“立足兴趣、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的原则,通过“自主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研究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  国创、市创、校创项目均从培育项目中产生,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提倡交叉学科研究。培育项目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项目分为以下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面向我校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和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面向我校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进行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面向我校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四条  项目由教务处安排专门经费予以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各学部(院系)成立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实施),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学部(院系)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项目采用校部(院系)两级管理机制,学部(院系)应明确项目管理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相对固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名额分配

教务处综合考虑各学部(院系)历年立项数、学生规模、学科特点以及管理成效等因素,确定培育项目及国创、市创、校创名额分配方案。

第九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请,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为二、三年级学生,鼓励新生以项目组成员身份参与申报。申请者以团队为主(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学生协同创新,共同申请项目。项目第一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应具有2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教师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项目,一般每年不超过2项。

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开展选题立项,也可根据各级各类实验室(各类重点实验室、各类学术研究中心、各类科研实验室、各级实验教学中心等)提供的开放研究课题指南申请立项。鼓励多学科本科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尝试“带有交叉学科特点的创新创业训练”。

要求申报项目选题思路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国创、市创项目研究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条  项目管理流程

创新创业训练培育项目由教务处设立,以学部(院系)为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并实施管理。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在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共数据库→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创新创业”模块)中完成,详细操作流程参考《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信息化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所有项目相关材料均在网上提交。申报及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申报组织过程一般包括:申报动员、专家评审、立项公示等环节。培育项目立项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一般在910月启动(具体以当年立项通知为准)。

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向学部(院系)递交立项申请书,学部(院系)自行组织专家(原则上应为本单位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评审成绩对项目进行排序后报送教务处,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学部(院系)组织的公开答辩会。教务处汇总后,根据名额分配方案确定全校当年培育项目立项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拨付培育项目经费,各项目组成员根据研究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二)中期检查:培育项目于次年34月启动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工作包括提交项目中期汇报表及中期答辩。

学部(院系)自行组织专家(原则上应为本单位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中期评审,并按评审成绩对项目进行排序后报送教务处,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学部(院系)组织的公开答辩会。教务处汇总后,根据名额分配方案确定全校培育项目等级认定结果并公示,项目等级包括国创、市创、校创。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拨付剩余项目经费,各项目组成员应根据研究计划开展后续工作。

未能按时提交中期汇报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经整改仍无法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的,教务处收回项目经费。

(三)结题验收:教务处于中期检查当年910月启动结题验收工作。学部(院系)自行组织专家(原则上应为本单位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教务处。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教务处和学部(院系)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并参加学部(院系)组织的公开答辩会。结题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结题申请书(必备)、研究成果(必备,如论文、调查报告、设计图纸、仪器装置、所开发的软件和程序等)、项目经费决算表(必备)、项目档案资料(必备,如软件的源代码、调查报告的问卷、调查的原始数据、实验记录及实验数据等)、项目展板(必备),以及依托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如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的专利、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申报的软件著作权、参加学科竞赛的获奖证书等)。

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可向学部(院系)申请延期结题,学部(院系)向教务处提交结题材料时一并提交本单位延期结题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其他事项

(一)校级评审:交叉学科项目及创业实践项目将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统一答辩评审。

(二)项目变更及终止:

1.项目立项后,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项目小组不得变更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

2.确需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小组成员或指导教师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前半年以上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成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以及变更后对项目实施的影响,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部(院系)审批同意后,再报送教务处审核。学生主动申请终止项目,参照成员变更程序执行。

3.项目变更情况以教务处审核结果为准。

(三)项目执行期间的注意事项:

1.在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作为负责人继续申报新项目,但可作为新项目组成员;如学生自行放弃或者项目被学部(院系)强制中止,从放弃或者被中止之日起一年内,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具体政策以当年立项通知为准)。

2.项目执行期间,学生应主动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度。学生在实验室做实验时,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与指导教师应经常提醒学生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时应及时向学部(院系)、学校保卫处及教务处等部门反映。

3.学生应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开展项目研究,所得的研究数据和资料不可造假,不可剽窃他人成果。

4.所取得的项目成果产权归学校所有,发表学术论文时应注明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培育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情况。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额度

(一)培育项目阶段资助经费平均为0.15/项。

(二)国创、市创项目资助经费平均为1万元/项(含培育项目阶段资助经费)。

(三)校创项目资助经费平均为0.45万元/项(含培育项目阶段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拨付与使用

(一)教务处采取培育项目阶段和项目等级认定阶段分别拨付经费的原则。培育项目经费在立项后拨付,国创、市创、校创项目经费在项目等级认定后一次性拨付,经费以学部(院系)为单位集中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员由各学部(院系)指定。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实验耗材费、药品材料费、外出调研(限于本市)的差旅费、被试费、书刊资料购置费、分析测试费、印刷复印费、项目鉴定费以及结题报告查重费等。

(二)各项目应根据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建立账目备查,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经费使用须经项目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部(院系)经费负责人审批,项目结题后,应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

(三)为加强经费管理,对中期检查未达预期目标的项目,教务处有权中止并收回剩余经费。

(四)对于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向教务处申请追加经费,经专家论证后,可予以追加,力求通过进一步研究形成更高水平的成果。

第五章  成果展示与项目证明

第十四条  成果展示与项目证明

为了促进成果交流,进一步延伸人才培养触角,教务处将联合校内相关部门举办本科生创新创业论坛和创新创业成果展,为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搭建学术交流和项目展示平台。同时,教务处将不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工作专题沙龙,加强学部(院系)之间的工作交流,分享工作经验和优秀案例。教务处推荐优秀项目参加由教育部主办的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以及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的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论坛。

已顺利结题的项目,可向教务处申请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章  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量参照标准

教师指导一个培育项目,被认定为校级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相当于教学工作量15学时;被认定为市级和国家级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相当于教学工作量20学时。教师申请晋升职称时,教师指导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认定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总教学工作量,即“年均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工作总量”,但不能抵充学校要求的主讲本科生课程教学量部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具体条款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夏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