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事项  基建维修

华东师范大学3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索取号:1010000-2019-0007发布时间:2020-01-09浏览次数: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修缮工程管理,完善30万元以下小型修缮工程的工作流程,确保修缮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校修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后勤保障部归口管理的30万元以下各类小型修缮工程,工程施工范围具体以《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补充和说明。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审议

第四条  根据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小型修缮项目分为询价项目(指10万元至30万元项目,含10万元项目)、一般项目(指300元至10万元项目,含300元项目)和零星项目(指300元以下项目)三类。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成立由分管副部长、修缮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施工员、预算员组成的小型修缮工程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所有小型修缮工程日常审议工作,组长由分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修缮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管理的30万元以下小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从后勤保障部修缮工程入围施工单位中产生。

第七条  询价项目审议程序包括:

(一)由施工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提交初步预算,报工作组审核后提交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批准立项;

(二)项目立项后,由工作组讨论确定工作量及询价方案,发布询价通知;

(三)工作组汇总报价文件后,对报价者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综合评审,填写《询价情况表》《询价纪要》;

(四)工作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原则上按照报价从低到高顺序确定),确定拟采用的施工单位和询标价,报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同意后正式公布询价结果,然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评审过程中,后勤纪工委派人员参与监督项目资质、资格预审及询价评定情况。

第八条  一般项目由后勤保障部修缮管理办公室预算员编制或审核预算,由工作组根据项目性质特点,以及后勤保障部修缮工程入围施工单位的技术特长及实际施工能力,提出采用的施工单位。其中,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般项目还须在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通报。

第九条  零星项目由接报人员人工派工或报修系统自动派工实施。

第十条 急修、抢修项目一般由现场施工员和校区修缮负责人报后勤保障部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派工,并在事后补办相关材料;预估金额可能会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急修、抢修项目还应报后勤保障部部长同意后派工。

第三章  二级单位自定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二级单位自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在施工前需向后勤保障部备案,并在施工前和施工后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一)项目议决材料。即二级单位或学校的决议或决定。

(二)项目询价资料。应请至少三家施工单位进行询价,预算费率按后勤保障部修缮统一标准:合同价款采用费率固定,人材机价格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变更引起的累计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0%,费用最终以审计为准,最终送审费用不得超30万元。

(三)施工单位资料。施工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项目竣工验收全套资料。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项目签证单、竣工图和项目施工前、中、后和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施工前,必须按学校统一要求签署修缮施工合同。进驻施工前需具备施工许可证,需动火的开具动火证,并在施工现场张贴项目铭牌。特殊情况需急修的工程,二级单位还需牵头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施工中,二级单位需有专人进行负责。施工方必须按行业规范流程进行,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在修缮过程中不得对设施设备、房屋结构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施工后,二级单位还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并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收集,确保资料全面完整,并及时进行工程审计。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自定施工单位的修缮工程,若未在施工前向后勤保障部报备,则由二级单位自行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材料。与施工方引起的各类纠纷由二级单位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管理的3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的合同签订,遵照《后勤保障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部修缮入围施工单位实施的修缮工程,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统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文件,工程无预付工程首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二级单位自行确定的施工单位,工程无预付工程首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质保期结束并整改完毕后支付余额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修缮管理相关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若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或由于施工质量差,拖延工期,影响学校服务声誉的,应责令停工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取消施工单位入围资格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实施,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